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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预付式消费设置7天冷静期,满足条件全额可退

  为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

  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甲方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预付卡的,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为要求退卡的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在收到退卡申请后15日内完成退款。

  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借助“职业闭店”“无责闭店”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乙方有权在甲方告知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后,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卡余额。

  乙方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内如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已从甲方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在冷静期期间未开卡使用消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预付费用,甲方应在乙方要求退费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费用;乙方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完好无损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来源:黑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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