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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营造安全放心、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不仅是民生所系,更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近年来,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用以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乃至行业惯例——即常说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整治“霸王条款”,已成为维护市场公平、提振消费信心的紧迫任务。
今年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部署,利剑出鞘,精准打击“霸王条款”,以“零容忍”态度清除影响消费环境的“绊脚石”。
厘清本质:“霸王条款”的特征与危害
“霸王条款”往往披着格式合同、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合法外衣”,潜藏于消费链条的各个角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霸王条款”具有以下共性特征: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基本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利,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在减轻自身负担的同时,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如设置不合理的违约金、强制履行义务等;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为后续可能发生的争议预留操作空间,使消费者维权陷入被动。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现实中,“霸王条款”已渗入日常生活消费的方方面面,具有侵权范围广、涉及人数多等特点。有些经营者尤其是网络经营者通过设立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响应群众关切,将整治“霸王条款”列为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重点内容之一。
重拳出击:专项治理形成有力震慑
今年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重拳出击整治“霸王条款”,取得积极成效。
针对预付卡消费、会员制服务、网络平台交易等重点领域,以及新兴业态中存在的,利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减轻自身责任等突出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合同行政监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主动开展拉网式排查与针对性整治,依法从严惩处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有效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行、警示一片”的辐射治理效果。
宣称自己拥有“解释权”,是“霸王条款”常见的表现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某美容美发店利用宣传单页标注“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且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被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予以警告并罚款。聊城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公众号中宣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宣城市宣州区月之湾母婴护理中心在合同中写入“最终解释权归我司”,均被依法查处。
预付卡消费领域是“霸王条款”出现的“重灾区”——宿州市灵璧县某餐饮店设置“充值赠送需分次使用”“余额不得低于20%”等限制条件,变相强制消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淮北市正能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合同中规定“此卡售出,不转不退”,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排除消费者基本权利和限制消费者选择权也是“霸王条款”的表现之一——苏州工业园区某信息咨询公司在无相关银行授权、无合作关系前提下,使用某银行信审中心名义开展电话营销,并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存在排除消费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基本权利和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违法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整治“霸王条款”行动中,地方性法规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无锡市某大酒店通过订餐短信通知等方式,强制向消费者收取茶位费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些来自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典型案例,展现出市场监管部门“硬碰硬”整治“霸王条款”的坚定决心,其披露的违法行为也让“霸王条款”暴露在阳光之下,不仅对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也对消费者产生指导教育作用。
综合施策: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
整治“霸王条款”需系统施策、标本兼治、久久为功。陈音江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应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加强行政监管执法,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问题,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要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加强行政指导,引导经营者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和用户协议及相关合同文本。另一方面,要依法查处各种利用优势地位设立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屡教不改的,应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威慑力。
“经营者要自觉抵制不公平格式条款。”陈音江说,经营者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和提供者,要遵守民法典、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公平、诚信原则,合理拟定语义明确、合理公平的条款。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陈音江指出,有效遏制和减少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各尽其能,协同共治。除了经营者诚信守法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强力监管,消费者遭遇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时也要敢于说“不”,如果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新闻媒体也应对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各种问题,引导和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李 春 陆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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