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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发布药品安全“四清”行动典型案例

  福州讯 今年以来,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委托生产环节“清责”行动、网络销售环节“清网”行动、使用环节“清规”行动和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11月12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药品安全“四清”行动典型案例。

  4月7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漳州市医保局《抄告函》对漳州市某医院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对过期医疗器械进行查封,并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第二类医疗器械脑功能(障碍)治疗仪(生产日期:2018年04月19日,使用期限:5年)及YRDCCY型磁场刺激仪(生产日期:20180508,使用期限:5年)超过使用期限后,仍用于对患者的诊疗并收取费用。经评估,脑功能(障碍)治疗仪价值4750元;YRDCCY型磁场刺激仪评估价值304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月12日,诏安县市场监管局对诏安县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医疗器械柜上的医用退热凝胶、造口皮肤保护剂的标签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内容与经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当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诏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还有长泰某眼镜商行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何某未经许可线上销售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案、甘某某未经许可线上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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