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通过微信购买男性保健品,
因怀疑购买的产品有问题,
遂委托检测公司进行检测,
结论显示该产品含有非法添加物质,
近日,
湖南省衡阳市
衡阳县法院洪市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3日,王某通过微信与陈某取得联系,双方就购买男性保健品事宜达成一致,王某向陈某购买1盒“红糖”、2盒“金糖”,上述产品单价均为380元/盒,王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支付1140元,陈某随即安排向王某发货。
收到货后,王某当场拍摄产品拆封全过程视频,视频中展示了产品外包装编码。王某服用了案涉产品,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将“金糖”送往检测公司检测,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该产品含有“他达拉非”。王某认为陈某销售不合格产品侵犯其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货款1140元,并按货款金额的10倍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衡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矛盾焦点有三:
Q1
案涉产品与受检产品是否一致
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的货物快递单号与原告收货时拍摄的收货快递单号一致,且原告收货时拍摄拆封视频显示产品外包装编码,与原告送往检测公司检测的检材样品外包装编码一致,可以证明检测公司收取的检测样品确系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案涉产品。
Q2
案涉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检测报告检验结论载明案涉产品中含有“他达拉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的规定,“他达拉菲”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故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陈某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也不能说明其销售的产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合格证明、备案、注册信息等,陈某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法认定陈某明知销售的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Q3
王某请求陈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送检的产品是“金糖”,含有违禁成分,而“红糖”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760元,并支付检测费。同时,原告购买2盒“金糖”,并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有权请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王某货款760元,并支付货物价款十倍赔偿金7600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衡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无小事,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他达拉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成分,用药前需经医生专业诊断,须凭有处方权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用药,人体摄入过量会引起休克等不良反应。消费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遵循医嘱,从正规渠道购买、使用保健品,切勿盲目跟风购买夸大功效、来路不正的保健品!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将“他达拉非”加入食品中,打着食品、保健品的旗号进行销售,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较大的风险隐患。广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安全的各项规定,从正规渠道购进保健品,审慎查验购进保健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
来源: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包一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