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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精算师徐昱琛表示,一般来说,寿险公司在开发产品、制定费率时,往往以“生命表”作为重要的参照条件。“生命表”更新了,对以此为重要依据制定费率的人身险产品价格会有影响。
具体来说,不同产品会有不同变化。对于年金类产品,尤其是终身领取的养老年金,会面临涨价的情况。这是因为第四套“生命表”的预期寿命较第一套“生命表”增长了约10岁,养老金客户活得越久,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保险公司付出的成本就越高,涨价成为必然。终身重疾险因保障期内疾病发生概率增加也面临涨价压力。而对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寿险来说则会面临降价,如定期寿险。此外,类似一年期医疗险、意外险等产品,其价格大概率不会出现明显波动。
“不一样的保险产品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生命表,其所带来的价格变化也呈现有涨有跌的情况。总体来说,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产品会迎来降价,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养老年金险等产品可能面临价格上涨。”保险精算师马先生认为,综合第三套生命表发布前后的保费变化,预计整体变化幅度不会超过5%至10%。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厘定产品费率时,应当结合第四套“生命表”和自身经验数据,根据产品的责任特征,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死亡发生率。也就是说,“生命表”只是寿险定价的影响因素之一。保险公司除了要参考生命表之外,还要参考疾病发生率、意外发生率、费率、利率等情况,根据各自的战略和产品,确定最终的费率。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明确表示,第四套“生命表”有助于保险公司科学精准地设定保险保障责任,提供更加丰富多样、质优价稳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要。《通知》对人身保险业科学规范地使用第四套“生命表”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助于行业持续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科学性,强化风险防控前瞻性、有效性。
严格参数监管
记者注意到,为推动行业规范使用“生命表”,更好地发挥精算在风险保障与风险计量等方面的关键作用,《通知》从5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费率厘定对“生命表”的使用。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的责任特征,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死亡发生率。二是规范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对“生命表”的使用。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精算规定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的最低标准时,审慎判断产品主要责任,选择适用的发生率表类型。三是规范分红保险红利分配对“生命表”的使用。要求保险公司确保红利计算的公平性,保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四是强化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切实发挥精算在风险保障与风险计量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建立健全产品精算管理的内部决策机制,建立可检视、可计量的回溯机制。五是积极发挥中国精算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持续做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研究编制工作,健全精算师职业道德评价及管理机制,督促精算师持续提升专业性、独立性和职业道德。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督促行业落实《通知》要求,持续做好“生命表”的应用和检视工作,不断增强数据治理能力,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同时,严格“生命表”等各类精算参数监管,强化精算工作人员责任。此外,要引导行业科学运用生命表等基础工具,发挥保险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聂国春 共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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