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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卷款跑路” 规制“霸王条款”

  北京3月14日电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

  《解释》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解释》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解决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第六条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

  对于“霸王条款”,《解释》作出明确规制。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最低仲裁费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解释》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解释》还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针对“卷款跑路”行为,《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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