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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减打折等广告铺天盖地 选购年货谨防“甜蜜陷阱”

  法官讲法

  逢年过节,很多商超及电商平台都会开展促销活动,其中不乏促销陷阱。不少商品存在价格“先涨后降”的情况,有的甚至一夜之间涨价数百元,让凑单满减后的价格反而高于活动前。

  针对商家先涨价再降价等促销乱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否则根据上述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先涨价再降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此外,消费者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神疗效”保健品夸大宣传别轻信

  邢某看到,电视购物广告宣称A公司生产的“某生物胸腺肽”具有重塑和全方位增强免疫力、防治多种疾病等功效。于是,他支付了11040元购买。收货后,邢某按照电视广告和客服的介绍服用了案涉“某生物胸腺肽”。在服用期间,邢某两次因病住院,而且本人和家人都感染了传染性疾病。邢某后得知案涉“某生物胸腺肽”的真实属性是“压片糖果”,仅是普通食品,没有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功效。邢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十倍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发布的电视广告夸大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其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由于生产商B公司提供案涉产品检验报告单符合食品生产安全要求,且邢某未证明其因服用该保健品产生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生物胸腺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因此对邢某主张的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法官讲法

  健康养生成为过年礼赠潮流,很多消费者会选择各种保健品作为孝敬老人、走亲访友的礼物。但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一定要理性消费,避免被坑。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因此,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有暗示疾病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内容。

  除存在夸大、虚假宣传的消费陷阱外,保健品市场还存在食品安全的隐患。有的被宣传为“疗效神奇”的保健品中,可能被过量添加对身体有害的添加剂或药物成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此情况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十倍赔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 王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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