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产品遭仿冒 科研院所维权难
在多个电商平台上,以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等名义研制的产品让人真假难辨。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就发现,一些电商平台上的多个商品均冒用了上海农科院的标识和称谓。
早在一年前,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发现,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店铺,长期售卖一款灵芝孢子粉,并宣称:只有该店铺销售的灵芝孢子粉是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的内部正品。但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对此并不认可,于是委托其院属授权企业,与该电商进行沟通。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委托院属授权企业营销总监 王佳炜:客服谎称老板是(上海)农科院职工,经过我们与农科院的求证并没有这个情况。目前这个网店还在销售打着上海农科院的旗号和我们品牌的产品。
而这样的情况还不止一家。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处处长 周昌艳:2022年我们就委托了一家律所进行了部分互联网电商平台侵权使用我们上海农科院标识的情况(排查),发现有20余家店铺还在使用上海农科院的标识、称谓与我们农科院成果相关的产品的销售。
于是,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决定维权。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处处长 周昌艳:我们也委托了两家(院属)成果转化平台,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但是这种情况也依然存在,缺乏这些维权的经验;第二个方面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其实都是比较欠缺的,所以说我们就很难去做相应的维权行为。
法律专家表示,“农科院食品”乱象,对不少农业科研院所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出击,科研院所也要敢于维权。
遭遇"学历造假"零食 该如何维权?
那么,对于仿冒科研院所产品或直接冠以科研院所名字进行造假的情况,应该如何监管?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来听法律专家的解读。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单飞跃:以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等名义背书的,网络食品的广告和网络食品销售,如果广告的内容和商品的品质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那么这些行为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侵害。
法律专家表示,我国的《广告法》《电子商务法》都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此类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电商平台都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单飞跃:特别是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的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法律专家建议消费者在遇到此类事件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向商家或平台索赔,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共2页 上一页 [1] [2]
红商网优质内容还将同步分发到公众号、视频号、头条号、西瓜抖音、网易号、搜狐号、企鹅号、百家号、好看视频、新浪微博等国内主力流量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