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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再次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赔偿范围有待确定。从2022年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个人信息权益纠纷案件来看,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判断且难以主张,当事人往往仅能够主张其维权所花费的律师费与取证费。除实际损害外,亦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对2021年至2022年个人信息权益纠纷案件的观察不难发现,在特定主体具有较强举证能力或有国家机关作为后盾时,其受到的损害往往能依照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但对于不具有较强举证能力的一般自然人主体而言,依靠自身能够举证的往往仅包含自身维权产生的费用,其权益并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

  其他个人信息侵权行为。除上述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外,长期存在的个人信息违法收集依旧是十分典型的行为。其中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内鬼”倒卖个人信息。除此之外,还有通过欺诈手段使消费者上当受骗等情形。对此,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

  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报告》认为,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中,一些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得以凸显。在立法上,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有待进一步厘清;实践中暴露出的维权成本与损害赔偿不平衡的问题也尚待解决。在司法上,《个人信息保护法》部分条文尚待进一步解释。在执法上,也存在出行政监管不足、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报告》从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提出4点建议:一是再次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距离上次修订已近10年,随着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兴起,作为规制个人信息集中收集与大数据产品集中应用的消费市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当及时做出修订,以回应党的二十大对“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中消协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应当着重在“消费中”与“消费后”两个方面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进行保障,具体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内容:首先,在“消费中”应当制度化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不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2款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的表述、重述个人信息权益的类型、规定经营者获取个人信息使用授权后的权能等内容。其次,在“消费后”为了平衡消费者个人信息维权成本与损害赔偿,应当立法设置最低赔偿金额。

  二是总结司法经验,针对责任界定、损害赔偿等争议问题及时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对法律的适用进行统一指导,推广公益诉讼保护方式,鼓励可以提起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诉讼的主体积极提起公益诉讼,从而在更大的规模上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提高司法保护水平。

  三是加强行政治理,惩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要处理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提高执法能力,利用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并通过构建绿色沟通渠道,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四是强化社会共治,积极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持续加强消费教育,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行业企业自律自治,共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共治体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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