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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姆被指销售“早产”鸡爪:谁该为上市日期的“鬼把戏”买单?

  2019年8月12日,原告李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冻干柠檬片14罐,合计627.2元,但食用时发现,产品每罐的标签有两层,都印了生产日期,里层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18日,被外层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8日的标签所覆盖。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超市退还货款627.2元,并加以十倍赔偿,合计6899.2元。

  法院认为,案中产品销售时虽未过保质期,但某超市将产品重新进行生产日期喷码后继续销售,属更改食品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故原告要求退回货款并十倍赔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厂家和商家,谁的责任?

  类似的事件众多,到底谁来承担责任?是厂家,还是商家,或者他们都有责任?

  生产者肯定是有责任的。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经营者也有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还是比较全面的。但实际的消费场景中,真正成为案件或者被曝光的其实很少。

  一位买到“早产”食品的消费者表示,自己本来想退货退款的,但要损失邮费,商家还不愿意承担,一怒之下,才选择了投诉要求赔偿,获得赔偿后,也不想再折腾了,毕竟经济上也没损失。

  为了减少麻烦,很多消费者遇到这样的事情,都选择了息事宁人和私了。很多违法企业并没有真正受到法律的制裁。

  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规定,生产或者说销售这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1000块钱的,按1000块钱计算。

  陈音江建议,“消费者遇到这种问题可以保存好相关证据,跟商家协商解决,可以要求十倍赔偿。如果商家不同意赔偿的,消费者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果还解决不了,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浪财经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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