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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一周年 中消协提示谨慎网络授权

  11月1日讯,据中消协消息,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近年来,通过完善法律标准、开展专项整治、加强社会监督等多方面举措,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状况取得显著成效,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现象依然屡见不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施行一周年,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学法懂法用法,谨慎网络授权,切实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

  一、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要场景

  (一)手机APP过度索权。手机APP存在过度索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超过必要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如不同意APP获得调取非必要信息的权限,则该APP无法正常使用。二是超范围利用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如APP通过正常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却在个人信息未脱敏的状态下超出合理范围使用。三是未明确告知而收集信息。如APP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没有明示。

  (二)大数据杀熟。某些互联网平台通过收集和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如针对同一类产品或服务,平台通过对消费者年龄、身份、历史消费能力等数据进行分析,就同一种产品或服务向不同的消费者推送不同的显示价格。

  (三)非法推送商业信息。某些企业为了实现精准营销,根据消费者的购买记录等个人信息,在未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发送商业广告。虽然有的提示可通过回复短信退订,但毫无作用。

  (四)个人信息被不法泄露。某些企业为追求利益,存在泄露、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

  二、消费者需密切关注的法律条款

  1.最小范围原则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2.公开透明原则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3.消费者知情权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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