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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教育被罚款20万元 谎称“与港澳高校长期保持合作”

  8月30日讯,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北京海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天教育”)因谎称“与多所港澳高校长期保持战略合作”被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京海市监处罚〔2022〕3424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海天教育)主要经营考研、留学(含语言培训)、高考志愿填报辅导等业务。当事人公司有两个网站,两个网站的主办单位均为海天教育,审核通过日期均为2021年10月26日。

  另查,2021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发现在其中一个网站的港澳研究生模块里,有一个海天教育港澳名校留学业务优势部分,在该部分里有“海天教育与多所高校长期保持战略合作”宣传语。

  当事人称:根据公司与左燕霞签订的《合作协议》,由左燕霞负责来完成港澳高校与公司的合作事宜。于是,公司就把这句话写在了官网上面,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海天和港澳高校的合作事宜也没有落实。

  为了进一步核实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在2022年2月25日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进行的第2次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再次询问否能够提供“海天教育与多所高校长期保持战略合作”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被委托人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语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误导消费者认为当事人已经与港澳地区的多所高校建立了战略合作从而选择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当事人有可能利用上述宣传语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有可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天眼查显示,海天教育成立于2013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海天教育官网显示,公司致力于全产业链综合型智慧教育,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项目涉足国家硕士研究生考试培训、法考培训、网络课堂、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制作、网络科技、数字化DDN现场直播教学系统等多个领域。

(来源:中国网财经 记者 钟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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