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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尼路”因生产销售劣质童装被罚2000元

  5月23日讯, 据信用中国网站消息,近日,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童装牛仔裙,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发现当事人(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童装牛仔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遂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12月17日,当事人在市场采购并贴牌生产童装牛仔裙7件,成本为62元/件,成本金额共计434元。随后当事人将上述童装牛仔裙销售给客户,销售价格为149.5元/件,共销售7件,销售金额共计1046.5元。经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上述童装牛仔裙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B类标准,依据《2021年北京市大兴区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童装牛仔裙,货值金额为1046.5元,违法所得612.5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童装牛仔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12.5元。

  天眼查显示,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祖胜,注册资本为10380万港元,1996年成立。

  据公开资料显示,1981年“班尼路”品牌在香港面世。1996年,香港上市公司德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上市编号:00321)收购“班尼路”品牌,并将其重新包装,创立了班尼路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班尼路”休闲品牌,同年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成立,开拓中国市场。据了解,班尼路至今已在国内外多个城市开设了超过2500多间分店,聘用员工超过10000人,年销售超过30亿人民币。(来源:中国网财经 记者 钟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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