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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车虫”买车退货无门?法院这样判

  通过“车虫”买的二手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车虫”却以“中介”身份拒绝退款?3月15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车虫”冯某无法提交他人委托其售车等证据,其与购车人之间成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最终被判返还车款。

  魏某在二手车行认识一“车虫”冯某,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了二手车买卖协议。魏某从冯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付款提车后,使用中发现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于是,魏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将冯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

  冯某辩称自己并非车主,也不是卖方,只是二手车中介,自己留下中介费后,剩余车款转给了车主刘某。冯某还提供转账记录等,称魏某应向车主刘某主张权利。

  之后,刘某被追加为此案第三人。刘某表示不认识魏某,也未委托冯某卖车,自己只是将车卖给了冯某。

  魏某与冯某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法院认为,这是此案的争议焦点。虽然冯某自称是中介方,并非卖方,但是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无法看出其曾明确表示自己的中介身份,冯某亦无法提交车主刘某委托其售车的相关证据。而且刘某否认将车卖给魏某,并称售车给冯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认定魏某与冯某之间成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魏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冯某应将车款返还给魏某,魏某将车退还给冯某。

  法官提示:在涉及“车虫”案件中,由于“车虫”无正规的资质以及公司监管,“车虫”售卖的二手车易发生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当出现争议时,“车虫”便如同上述案件中的冯某称自己是中介方,否认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以逃避责任,此时,冯某能否举证证明自己的身份是中介方是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若冯某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中介方,则不承担退款义务,否则,应承担退款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选择正规的经营者,尽量不通过“车虫”购买。同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卖方身份,注意核查车辆的权属情况及车况,并保存好相应证据,方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维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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