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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责令当事人退还全部多收价款8.39万元,处以罚款12.58万元。
案例4:新疆和田之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超标准收取燃气初装费案
当事人2012年开发建设和田之玉花园小区(属高层住宅),2016年4月至2021年3月,在交房时按照3600元/户的标准向购买人收取了天然气初装费,共向144户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合计51.84万元。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和田地区天然气入户费标准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14〕44号)规定:高层住宅天然气入户费标准为2200元/户。当事人的收费行为违反了该文件规定,每户多收1400元,共计多收天然气入户费20.1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限期退还多收价款20.16万元,处以罚款8万元。
案例5:山东省青岛市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转供电环节加收费用案
当事人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对青岛市南区青岛中心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和转供电服务,转供电收费方式为向商户采用预付费、后付费的方式,自2019年11月以来,执行固定电价标准0.9203元/千瓦时(其中2020年部分时段执行该价格的95折)。因承担了海边建筑物亮化工程,向有关运维单位收取电费,自2019年11月以来,执行固定电价标准为1.7元/千瓦时。当事人上述收费标准均高于当地政策规定的转供电价格,即当月平均价格/(1-12%最高损耗率),共计多收取转供电电费47.84万元。当事人已退还全部多收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7.84万元。
案例6:山西省晋城市恒光热力有限公司自立项目加收取暖费用案
当事人2018-2019年、2019-2020年2个采暖期,高于政府定价,向社区居委会及周边农村采暖用户以“维护费”名义加价收取供热费,每采暖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应收13.2元,实际收取13.95元,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应收17.6元,实际收取18.6元,多收价款共计97.8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97.85万元。(来源:人民网 记者 李楠桦)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