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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不得标注为“酱油”“食醋”

  近日,为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提升酱油和食醋产品质量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梳理《意见稿》发现,市场监管总局本次明确“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不属于“酱油”“食醋”,酱油使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需标注。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鼓励研发生产低盐酱油。

  明确“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不属于“酱油”“食醋”

  《意见稿》明确,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 2717-2018),酱油是以大豆、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调味品。酱油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

  而关于食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 2719-2018),食醋(含甜醋)是以含有淀粉、糖的物料和酒类或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调味品。食醋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

  并且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

  以上内容即表明,所谓“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不属于“酱油”“食醋”,将不得标注为“酱油”“食醋”。

  实际上,《意见稿》中提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 2717-20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 2719-2018)中,已经规定了以上内容,并且已于2019年12月21日正式施行。本次《意见稿》再次强调了酱油和食醋的定义范围。

  根据两项国家标准规定,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纳入同一时间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2018)这个新标准的适用范围中。即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不再是酱油、食醋,而属于复合调味料范畴。

  对于原生产“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企业,《意见稿》表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食品生产许可。

  《意见稿》同时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以及食品生产许可未及时变更、产品标识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盐、工业醋酸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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