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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订消保法 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行为

  不过在李志强看来,要想彻底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的行为,还是应修订相关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李志强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的概念过于简单,没有将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应当对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与正常消费者作出明确界定。

  《法治日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了近一年来的多份涉及职业打假人的裁判文书后发现,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认定的“消费者”这一身份正是争议焦点。有些法院认定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支持其索赔请求;有些法院则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志强建议尽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

  此外,可专门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明确其行为作为普通民事合同行为,受民法典调整,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明确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意味着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合同的一方,而非法定意义上的消费者,其投诉完全可以按合同违约退货退款处理。

  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

  在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中,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常常游走在法律边缘。行政和司法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定性不一,有的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构成治安、刑事案件,而行政机关取证手段不足,公安机关查办此类案件又关注度不够。

  李志强建议,针对职业打假类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恶意申请、敲诈勒索、缠讼滥诉行为,建立较为统一的联动整治机制,建立共享的负面行为人黑名单,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蔓延行为。要适时借助行政执法和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 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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