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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大润发超市“景福斋”辣锅巴出现修改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

  麻辣锅巴,作为一款油炸型膨化食品,一直受年轻消费者和儿童的追捧,但也时因卫生不达标被处罚。 近日,有读者向本报记者反映,江苏省南通市八仙城大润发超市售卖的“景福斋”辣锅巴因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地错误,同时还存在修改生产日期违法行为,供货商南通景福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景福斋)被查。

  据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5日公开的一份落款为2020年4月17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显示,现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而记者发现,作为生产厂家的南京江州食品厂在2019年8月30日因生产不合格麻辣锅巴被处罚。

  2019年9月30日,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南京江洲食品厂于“2019年6月2日生产的麻辣锅巴(310g袋) ,经检验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辣锅巴味道不对大小包装厂家不一2020年3月4日,凌新华(化名)在南通市八仙城大润发超市购买了一箱南通老字号“景福斋”辣锅巴,回家吃后觉得味道不对,发现大小、包装上的厂家名称不一样。小包装塑料袋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是南通景福斋,标注的品名是“辣锅巴”,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2月21日;大包装纸箱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是南京江洲食品厂、 标注的品名是香辣味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并标注有“金陵锅巴”字样,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1月15日,随即通过网络反映。

  根据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2020年3月14日,该局接到网络舆情反映后,于当日下午对南通景福斋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仓库未发现标注品名为“辣锅巴”的食品,也没有发现标注生产厂家为“南京江洲食品厂”的食品,在包装辅料仓库检查发现“辣锅巴”食品包装袋120只。

  但当事人南通景福斋提供了与南京江洲食品厂关于“金陵锅巴”的委托加工协议、南京江洲食品厂的送货单两份、当事人向八仙城大润发超市供货的清单4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该局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南通景福斋从2019年8月1日起委托南京江洲食品厂为其加工香辣味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南京江洲食品厂依据当事人的订单加工并装进标注其自己厂名址及相关信息的包装箱送货给当事人。当事人收货后,拆袋装进印有南通景福斋厂名厂址及“辣锅巴”“散装称重”字样的小型塑料袋,供应给八仙城大润发等超市对外称重销售。截至2020年3月14日案发,当事人共委托南京江洲食品厂加工香辣味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720公斤,均已拆袋销售。2020年3月15日,当事人与南京江洲食品厂停止委托加工业务。

  该局认为:当事人委托南京江洲食品厂加工食品,而后提前将加工好的食品用小塑料袋装好,并以称重的形式对外销售,其行为符合散装食品销售的要求。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是食品分装行为,而是食品拆零销售行为。

  尽管如此,当事人将其作为散装食品销售的外包装袋上有如下标注:一是标注的生产商有误;二是将拆零装袋的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错标是由于其既是生产商又是经销商,委托印刷外包装袋时按照习惯将自身标注为生产商,应当将南京江洲食品厂标注为生产商或者将其自身标为经销商;同时,当事人在标注生产日期时,也相应地缩短了食品保质期,由原来的180天缩短至60天,使该食品的保质期限仍在原保质期履盖范围内,上述两处错误标注并不会给食品安全造成影响。因此,我局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今年疫情影响及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六稳”“六保”总要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辣锅巴曾因不合格被处罚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南京江洲食品厂生产的辣锅巴因在南京市的苏果超市售卖,被抽检为不合格产品。而此次抽检,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办。

  2019年9月30日,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我局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交办,要求核处2019年6月5日在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集庆西路连锁店抽取的由南京江州食品厂2019年6月2日生产的麻辣锅巴(810g袋),经检验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经立案调查,南京江州食品厂2019年6月2日生产了100个辣锅巴,共计20箱,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显示为合格食品。该批次麻辣锅巴每箱出厂价52.54元,出厂锅巴货值1050.8元,生产综合成本为800元,得利250.8元,在收到不合格结果后召回6袋,自行销毁,根据检验报告可以判定不合格麻辣锅巴货值为49.26元,违法所得11.76元。

  南京江州食品厂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麻辣锅巴的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处罚。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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