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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4.3%

  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576亿元,同比增长4.3%,增速比上月加快1.0个百分点。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34868亿元,增长3.6%。

  1—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11901亿元,同比下降5.9%。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281428亿元,下降6.0%。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0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3498亿元,同比增长4.2%;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078亿元,增长5.1%。1—10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270341亿元,同比下降6.0%;乡村消费品零售额41559亿元,下降5.4%。

  按消费类型分,10月份,商品零售34204亿元,同比增长4.8%;餐饮收入4372亿元,增长0.8%,9月份为下降2.9%。1—10月份,商品零售282303亿元,同比下降4.0%;餐饮收入29598亿元,下降21.0%。

  1—10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91275亿元,同比增长10.9%,增速比1—9月提高1.2个百分点。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75619亿元,增长16.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4.2%;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类、穿类和用类商品分别增长34.3%、5.6%和17.4%。

  2020年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数据

指 标

10月

-

1—10月

-

-

绝对量(亿元)

同比增长(%)

绝对量(亿元)

同比增长(%)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38576

4.3

311901

-5.9

 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

34868

3.6

281428

-6

 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

13095

7.1

111888

-4.2

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

-

75619

16

按经营地分

-

-

-

-

 城镇

33498

4.2

270341

-6

 乡村

5078

5.1

41559

-5.4

按消费类型分

-

-

-

-

 餐饮收入

4372

0.8

29598

-21

  其中:限额以上单位餐饮收入

912

6.1

6389

-17.8

 商品零售

34204

4.8

282303

-4

  其中: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

12183

7.2

105499

-3.2

      粮油、食品类

1291

8.8

12422

10.4

      饮料类

202

16.9

1844

12.8

      烟酒类

344

15.1

3075

2.6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1274

12.2

9339

-9.7

      化妆品类

281

18.3

2569

5.9

      金银珠宝类

222

16.7

1834

-9.8

      日用品类

566

11.7

5146

7.4

      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684

2.7

6519

-7

      中西药品类

458

10.8

4285

6.7

      文化办公用品类

286

11.7

2678

4.5

      家具类

157

1.3

1244

-8.7

      通讯器材类

462

8.1

4181

7.3

      石油及制品类

1541

-11

13781

-16.1

      汽车类

3708

12

30473

-4.5

      建筑及装潢材料类

172

4.2

1329

-6.2

注:

-

-

-

-

1.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因素的名义增速;

-

-

-

-

2.此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

-

-

-

  附注

  1.修订说明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201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了修订,2020年月度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2.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3.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

  4.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5.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对2019年10月份以来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20年10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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