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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突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立法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这一点从《决定》名称上就能直接体现出来。《决定》不仅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更重要的是国家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弥补了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制度的短板,有利于提高国家生物安全维护治理能力,有利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的生态环境。

  一方面,《决定》兼顾了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尽可能斩断致病源,直接保护人民群众免受来自野生动物病毒感染新发传染病的侵袭,有助于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从长远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有利于促进生物多样性,改善我们居住的自然环境,实现人与动物保持合理距离,人类与自然和谐互动、良性循环。另一方面,《决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有人说吃“野味”是个人爱好和权利,不影响他人,不应当干涉。从公共卫生防控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观点。由于滥食野生动物,食用的人、接触的人都有可能成为疫情的“零号病人”,对身边的人、社会公众都会带来潜在的致病风险,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禁住的是个人口欲,维护的是“舌尖上的安全”,保障的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根本性整体性利益。

  第三,坚持全链条管控,以严格的法律制度筑牢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防线。禁止食用是一个主要目标,但在以食用为目的的链条上还有猎捕、交易、运输等多种行为,如果不全面加以管控,全面禁食就将落空。在现实生活中,有形市场买卖、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偷捕盗猎等涉及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和活动相当猖獗,滋生大量犯罪行为,在国际上也产生负面影响。

  没有食用,就没有交易;没有交易,就没有杀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就需要坚决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对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规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予以有力惩治。为此,《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在加强从捕、运、买、卖到食全链条管控的同时,《决定》还明确要求加强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管理,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保证对于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非食用性予以合法利用,实现科研、维护生态等目的,防止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进入食用领域,切实杜绝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第四,移风易俗、革除陋习,依法引领文明生活新风尚。在我国历史上,食用野生动物确有悠久的传统和习惯。在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食物短缺等原因,捕食野生动物是获取食物来源的一种重要方式,如《诗经》将“不狩不猎”与“不稼不穑”相提并论,《红楼梦》中也有年底收租时进献野生动物的描述。随着现代社会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人类的食物来源充足多样,已经跨越了靠食用野生动物来维持生存的阶段。野生动物有食用价值,也存在风险和弊端。对此,古人早有认识,《本草纲目》等古籍中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许多危害已有记载。在人类食物丰足的今天,我们要历史地辩证地看待食用野生动物这个“传统”,要认识到这是可以变革、摒弃和创新的。尤其是现在一些人食用野生动物,不是为了继承“传统”,而是出于猎奇、炫富和“养生”等目的,在价值观上、科学依据上都立不住脚。食用营养与致病风险,丰富饮食与物种减少,大快朵颐与生态破坏,孰轻孰重,答案分明。可以说,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既是遵守法律规定,也是遵循科学规律。

  新时代要有新风尚。3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时强调,要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从人居环境改善、饮食习惯、社会心理健康、公共卫生设施等多个方面开展工作,特别是要坚决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决定》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求各方面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移风易俗行动,顺乎国际社会普遍的文明理念,有利于引导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不敢吃、不想吃、耻于吃”野生动物的良好饮食风气,依法引领文明生活新风尚。

  三、切实做好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面对突发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我们既要看到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也要看到已有的一些法律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贯彻落实的问题。在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阶段,我们要坚定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第一,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有关方面要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抓紧制定、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三有”野生动物名录、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目前,很多相关产业的农户遇到能不能继续经营、饲养的野生动物后续如何处理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都需要有关配套目录予以明确。这些配套目录和法规是《决定》实施的关键,必须抓紧制定出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国家的有关名录和规定,因地制宜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落实落细上位法规定,保证国家法律和《决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决定》,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依法取缔或者查封、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职、公正司法,严厉查处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第三,加强《决定》的宣传普及和措施保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环境。我国野生动物养殖业具有一定规模,产值较大,从业人员众多。有的地方把野生动物养殖作为重要的扶贫产业,一些养殖户、从业者还是贫困地区的贫困户。《决定》的出台实施,难免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决定》第七条为此专门作出规定,体现了对这种情况的重视、预判和制度安排。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应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一定补偿,并积极主动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识大体、顾大局,稳妥实现调整和转产,尽量减少损失,确保《决定》的贯彻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来源:人民日报 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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