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特种设备、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上述征求意见稿。
那何为是“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呢?
征求意见稿明确,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重大违法行为涵盖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违反竞争法、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违法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分析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等列为举报奖励的重点范畴,其实就是在释放出一种强烈信号,即针对目前市场上典型重大违法行为坚决“亮剑”,并贴合目前优化营商环境、整肃市场经济秩序的背景,真正担负起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终极目标。
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今年9月,国务院在其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其中就要求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对此,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如何保护举报人进行了细致规定,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规定泄露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对实施奖励的举报人进行了明确限定,即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义务人员,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施违法行为人等举报不会获得举报奖励。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万静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