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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网红带货夸大其词 电商平台不作为将连坐

  管好主播,平台不能袖手旁观

  尽管当前不乏网红与商家合作进行良性“带货”,但部分“网红带货”背后存在不少“坑”,“电商直播”关联的产品质量和售后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由于信息不对称、证据搜寻难度高,消费者在遇到主播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问题时,往往只能私了。这也让此类现象屡屡发生。”法律界人士表示,要完善对直播主播的监管,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电商平台,不能袖手旁观。

  法律界人士表示,如遇到产品质量等问题,消费者可向电商平台投诉,由电商平台予以调查。电商平台如果对此不作为,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通过强化平台与商家、主播之间的责任捆绑关系,倒逼平台加强对商家、主播销售行为的日常管理,出现虚假宣传、质量纠纷时,充分运用自身专业力量加以举证,做好质量把关者。”

  强化电商平台的主体管理责任,整治良莠不齐的直播带货行为,也是法律的要求。《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业内人士透露,为了得到广告主认可,雇佣“水军”进行“刷数据”已成为“带货主播”司空见惯的做法。“很多品牌方会利用第三方对主播进行数据监测,水分不小,一些数据造假的主播还被品牌方索要赔偿。”

  “这种行为就是以前传统电商模式下的‘刷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界人士指出,“刷单”实际是一种信用欺诈行为,不仅会对消费者行为产生误导,也损害了消费者、同业竞争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益。

  《电子商务法》也将刷单、刷量、刷评价等认定为违法行为。“主播通过直播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是其他的商家通过不同渠道销售商品,只要存在这种刷单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刷单”将面临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面对新兴的电商直播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电商直播的规范引导;直播主播和关联企业也有必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应钧表示,监管部门还应有的放矢地研究完善针对性的监管细则,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解放日报 记者 任翀 邬林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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