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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起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北京6月27日电,从7月1日起,北京将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其中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政府部门分工实施监督管理

  今天,记者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实施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规定》指出,北京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规定》指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16项禁止性生产经营行为。

  结合经营者特点规定专门性禁止性规定

  此外,结合小作坊、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的特点还规定了专门性禁止性规定。其中,对于小作坊,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对于小食杂店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对于食品摊贩,同样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及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

  分档设计罚款起点和处罚幅度

  《规定》明确,在进货方面,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样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还要保存采购凭证,凭证上应当记载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凭证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规定》还坚持行为过错与法律后果相对等、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表现和危害结果的不同,对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档处理。在处罚幅度上,按照严格处罚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分5档设计罚款起点和处罚幅度;同时,根据不同的违法主体设计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处罚类型上,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不同种类的处罚,同时明确了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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