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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虚假评价“毒瘤”咋清除

  “此外,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不得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刷量、虚假评价等行为也涉嫌不正当竞争。”赵占领说。

  另外,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李斌对记者表示,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笔记可以认定为互联网广告。委托发布广告的商家是广告主,发布账号主体是广告经营者及发布者,根据规定都需要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另外,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包括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两字,使得消费者能够明辨其为广告。违反后者,行政部门可进行最高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何清除虚假评价“毒瘤” ?

  “虚假评价、刷单这种网络失信行为非常恶劣,会对很多人造成不良影响。这种短视行为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有损店家和平台的信誉,必须予以遏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说。

  “从净化电商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来讲,遏制代写、刷量乱象已经刻不容缓。但代写和刷量行为利益盘根错节,无法凭借任何一方一己之力根除。需要电商平台、消费者、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曹磊说。

  曹磊认为,电商平台对于行业“毒瘤”,既要明确态度、严厉打击、刮骨疗伤,对于刷量的商家要坚决予以处罚,严重者关店处理,更要多重并举、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反作弊机制;消费者一旦发现卖家有刷量行为应向平台和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需要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电商平台责任,刘俊海具体指出,平台搭建交易渠道、制定交易规则、掌握大数据,也在消费活动中收益,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从小红书自身完善平台治理的角度来看,可以对社区规则与用户注册协议进行改进;对于在平台上弄虚作假或“挂羊头卖狗肉”从事广告行为,均可以将其定为损害平台商誉和商业模式的违约行为,或以侵权诉讼维权,或以违约之诉进行维权处理。

  记者注意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天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此,小红书方面对记者表示,虚假评价、刷量作弊是其坚决打击的违法行为,会坚持用技术+机制持续严格防范,同时,也会致力和同业一起推动主管部门建立反网络作弊机构,专门打击网络黑产这颗行业“毒瘤”。

  来源:工人日报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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