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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维权为何难 专家:买车时不要轻易签署PDI表

  继西安奔驰女车主与4S店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一时间又出现了佛山孕妇坐车顶维权、长沙车主坐引擎盖维权事件。当“坐车顶”成为时下最流行的维权方式时,人们不禁感叹作为世界第三大汽车消费国,中国的消费者为什么在汽车消费维权上面临如此窘境?汽车消费维权为什么这么难?难在哪儿?业内人士和法律界人士就此表达了他们的看法。

  汽车产品合格交付与汽车三包规定之间有怎样的关系?三包规定正在修订中,社会各界也很关注,您认为应如何修订?

  王范武:三包规定出台已经有近十年的时间了,其创立伊始反映出了管理方面上的进步,但是也存在一些先天不足,例如在制定过程中就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博弈。这也使得三包规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平衡利益的问题,导致这些年有些经营者利用三包规定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来搪塞消费者,甚至完全错误地理解、引用这些规定。这也是这些年汽车销售领域纠纷很多的原因,西安奔驰事件也集中反映了这一点。

  需要明确的是,三包规定只是一个管理规范,不是一项法律,不能和法律相悖。因此,汽车三包适用规定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前提:交付汽车必须是符合标准、无缺陷、无瑕疵的合格产品。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交付消费者的汽车本身就有缺陷和瑕疵,或者经营者不能“自证清白”,那么就直接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和《合同法》,而不是三包规定。

  我个人认为,汽车这个产品完全不同于一般产品,因为它具有高速危险性,对车辆使用人和不特定的人群构成不特定的危险。因此应该对它有更严格的质量保证要求,对使用人的说明义务、标准应该高于普通商品,要像对食品、药品一样严格要求汽车生产和销售商。

  作为一个交通工具,汽车是消费者付出了十几万、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元的消费品,三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质上只针对车辆有60天的保质期,这是每一个消费者都难以接受的,也与汽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不匹配,亟待修改。

  我有五点建议:第一,市场监管机关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加强汽车销售和汽车维修监管力度。第二,三包规定中规定了消费者拥有对汽车从生产到销售时所有的维修文档、电子信息的知情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实现。应该规定在一定时限内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三,目前,有些汽车技术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三包规定的时效应根据现有技术进行调整。第四,扩大三包规定适用的退换货范围。第五,将诚信纳入企业监管信息,加大主管机关的管理力度和社会制约力度。

  孙颖:我认为汽车合格交付和三包规定有密切联系,但是不能一概笼统地说交到消费者手里的一定是合格的车,这是因为汽车是复杂的产品,一般民法中对产品质量的判断存在表面质量瑕疵和内在隐含瑕疵的区别。

  一般一台车在出厂、运输、经销商收货、入库、检测、存储等方面会经过各项检测,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消费者收到一台尽可能合格的车辆。尽管如此,仍避免不了有隐含瑕疵的问题,这些只能在汽车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所以,三包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行驶不超过多少万公里的车辆出现问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售后解决。

  蒋苏华:汽车产品合格交付与三包规定其实没有什么关系。交付合格产品是企业法定义务,《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对此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说如果当车辆交付以后发现其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质量有问题时,三包规定对这类问题如何解决,提供了一个思路。

  三包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很遗憾目前很多条款变成了维权障碍。各地车主和消协反映现在消费者退车越来越难。有些时候,消费者本来基于《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可以先退车,但是三包规定就使得退车非常难。

  三包规定应当做一些修改,尤其是不要包含封闭性的认定条件。例如,三包规定第20条中仅仅限定在几种条件下可以退换货,没有列出更加开放性的策略。《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于网购设定了冷静期,考虑到汽车产品的特殊性,汽车三包规定是否可以参照《消费者保护法》设置一个消费冷静期。

  李雪涛:三包规定第12条规定,“销售人员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如果提供相关不合格产品,第39条规定对经销商的处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执行部门是县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结合奔驰案件,我认为三包规定可考虑在两方面上进行完善。一是销售确认环节的规范,建议相关部门尽早制定相关PDI标准或者对车辆交付环节的条款做进一步细化。二是对三包规定中针对购买后不久的新车退换车条件做一些调整。三包规定第20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建议对于购买后不足60日或行驶里程不超过3000公里的新车,如果发动机、变速器出现需要拆解修理的严重故障,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车。这样可以对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更有利的保护,同时家用汽车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也会随之不断提高。

  如何看待汽车销售中涉及到的消费信贷及收取相关费用问题?

  王范武:现在汽车销售行业乱收费的问题非常严重,名目繁多,而且这几年这个问题愈发突出,这主要是因为汽车销售行业竞争激烈,利润率越来越低的原因。当靠销售汽车挣不到钱时,经销商便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此次西安奔驰事件中的金融服务费之所以被大家痛恨,除了涉及到偷漏税等违规现象外,还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这些都是《消费者保护法》所禁止的问题。这些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加强监管。

  孙颖:《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汽车销售相关产品的价格,不能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金融服务费也包含其中,没有明确向消费者告知就不应该收费。

  李雪涛:一些经销商先在车价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一些优惠,然后通过其他方式再收取一些费用,以对这些优惠造成的价格损失进行弥补,其中就包括收取一些服务费或手续费,这已成为目前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

  对于奔驰案件提及的相关金融手续费,相关报道中金融专家指出,只有金融资质相关工作人员才能收缴金融手续费,如果没有资质就属于非法行为。结合金融专家和我的观点,我认为,这种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分为四种情形:

  合法的情况:第一种,金融工作人员通过自身资质合法收取金融服务费;第二种是金融机构通过一些委托合作协议等方式方法,委托经销商进行收取。

  目前有待明确规范的情况:第三种,对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收费行为,应当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收取,收费方式标准合理而且公开透明,不能强制收费。这种情形应当属于目前法规考虑规范、细化的方面。

  不合法的情况:金融机构没有委托经销商进行金融手续费的收取,并且经销商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和标准不合理、不公开透明或强制、不过多收取消费者相关费用。

  曹三明:西安奔驰事件中收取金融服务费肯定是违法的。根据奔驰总部发表的声明,从来没有允许有关机构收取金融服务费,最终的和解协议里面也退回了这个费用。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是第三人收费。据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车主所交的金融服务费是第三方陕西原盛公司派驻在西安利之星4S店工作人员收取的,而且维权女车主与陕西原盛公司签订了一个垫款服务协议,1/3的金融服务费支付给陕西原盛公司,2/3支付给4S店。无论给谁,这都属于强买强卖,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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