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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还应履行附随义务
白皮书提醒,一些典型案例反映出金融消费者安全意识不足、前瞻意识不足、风险意识不足、法律意识不足等问题。
例如,判例显示,保险公司未能准确应对新兴“网络拼车”行为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那么,在“网络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只要能够认定“网络拼车”不属于营运行为,且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杨某为自家车在上海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上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其中商业险基本条款类别为:机动车辆保险家用车车险条款。保险期间内,杨某驾驶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杨某负全责。事故发生时,杨某正在上班途中,其使用某拼车平台搭载了两名乘客,并通过拼车平台收取了94元。保险公司就拼车行为提出异议,认为违反了保险条款关于“非营业个人”及“家用车”约定,故不予理赔。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从事网络拼车是否属于营运行为?有无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法院审理认为:从拼车时间来看,发生于驾驶人上下班途中;从拼车收费的性质来看,虽是一种有偿合乘形式,但驾驶人本人具有正当职业,其仅在上下班途中拼车降低出行成本,主观上不具有盈利目的;从行车路线上来看,两位拼车者的路线处于杨某上下班路线的合理区间内,拼车行为并未显著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综上,法院认为杨某的车辆从事网络拼车活动不属于营运行为,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杨某从事网络拼车活动,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按约予以理赔,故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审理,对互联网新形势下保险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既能更好地保护投保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积极推动保险行业良好营商环境的构建。”王鑫对记者说。
而针对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浦东新区法院建议,消费者应具备基本的金融常识和金融素养,金融素养的提升有赖于金融交易制度的完善。
浦东新区法院呼吁:应构建金融司法、行政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金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多方联动合作机制;联合街道、居委会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消费者知识培训;加强对保险、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拓展宣传途径,提升金融消费者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的辨识能力、对新类型金融消费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培育金融消费者的理性消费理念及契约精神。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合同文本设计,最大程度地消除交易风险。力求合同条款措辞简洁、明了,对于专业概念和术语应通过专门释义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强化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缔约理念,合同条款应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缔约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
对于新类型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在履行各项约定义务的同时,亦应积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的附随义务。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解决养老问题急需提升有效供给:金融支持也必不可少 互联网金融+钱眼金融,监管部门对自融p2p新热点 12城已设国有租赁公司,金融支持文件有望出台 区块链的最大颠覆,善林金融解读信用社会 小狗钱钱:网贷监管去杠杆,互金将回归金融本质 搜索更多: 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