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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成涉诉金融机构之首
据白皮书显示,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中,排在涉诉金融机构主体之首的应数银行,为21100件;其次是汽车金融公司7791件,融资租赁公司1689件,保险公司506件,小额贷款公司304件。除以上传统机构主体外,涉互联网金融和理财投资的案件数量都呈增长趋势。
去年,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卡盗刷案件,明确银行对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7年4月18日下午,魏某到商场刷卡时余额不足。经查询,该卡于2017年4月14日,在香港某珠宝金行于几分钟时间内发生3笔消费,并于消费后相隔几秒钟,在马来西亚的自动柜员机发生取现消费。魏某本人于上述消费当日正在上海市仁济医院就诊。后魏某就借记卡被盗刷之事报警,并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
魏某称,上述4笔交易并非其本人消费,涉案借记卡从未离开过本人,且从未将密码泄露给他人,近几年均未出境,故以上4笔交易为盗刷,银行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银行则辩称,魏某于发生涉案消费记录后5日才报案,无法证明人卡一致;且识别银行卡的步骤和义务不在于银行,借记卡密码也由持卡人保管,银行不应承担密码泄露的责任;同时,根据魏某提供的公安机关接报回执和受案回执,无法确定本案4笔交易系伪卡盗刷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记卡真卡不可能相隔几分钟分别在香港及马来西亚同时办理交易,故认可魏某关于涉案交易系伪卡交易的主张。银行对魏某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案外人能够使用魏某借记卡的伪卡,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说明魏某持有的真银行卡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克隆)到其他的伪卡内,且伪卡输入密码后还可以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由此可见,该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银行未能充分尽到保障系争借记卡交易安全的义务,给魏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魏某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其能力范围仅限于对其自身行为规范,对于他人通过其他手段获取该密码并无能力防范,故魏某对他人使用伪卡进行交易的行为不应承担泄漏密码的责任;魏某作为普通个人处于弱势地位,由发卡行先行承担损失,减少了单个持卡人可能存在的损失风险,有利于促进银行卡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
综上,对魏某要求银行赔偿其借记卡损失人民币597101.9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安全是银行业务的关键和核心。司法实践中,法院就伪卡交易举证责任更多分配给银行具有积极意义。”王鑫评价说。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解决养老问题急需提升有效供给:金融支持也必不可少 互联网金融+钱眼金融,监管部门对自融p2p新热点 12城已设国有租赁公司,金融支持文件有望出台 区块链的最大颠覆,善林金融解读信用社会 小狗钱钱:网贷监管去杠杆,互金将回归金融本质 搜索更多: 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