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而言,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是指向出借人实际借取款项并承诺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主体。因此,法院在立案审查民间借贷类案件时,最重要的就是审查“债”是否真实成立。原告必须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实际借贷关系,方可主张相应债权。日前,甘肃高级法院在审理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玖富数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便认定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非民间借贷关系,平台无还款责任,并最终驳回了出借人的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时,甘肃省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P2P网贷行业清退以来,此类案件已不少见。依法合规经营的平台,其与出借人之间仅构成信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并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若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平台承担还款责任,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而借款人作为实际收款方,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目前的问题,是真正逃废债的借款人开心,出借人应转而诉讼真正逾期借款人,维护诚信社会,维护合法权益,真正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