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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儿童化妆品监管法落地!

  10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文共22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儿童化妆品定义、标签要求以及儿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进一步筑牢儿童化妆品监管的法治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国家首部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出,除标签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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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01

  包装上需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根据儿童皮肤特殊的生理特点,《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定义,即“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为强调事后监管,同时也为了方便消费者快速识别正规的儿童化妆品,《规定》要求企业在儿童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标志。此前意见稿中曾面向全社会征集了儿童化妆品标志。《规定》表示,儿童化妆品标志将另行公布。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此举是为了防止部分企业为逃避监管,在其生产的一般化妆品标签上标注“全人群”“全家使用”、商标、图案等暗示性信息,误导消费者。

  同时,针对儿童在使用儿童化妆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食、误用风险,《规定》要求化妆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并禁止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在线上经营方面,《规定》第十五条提出,电子商务平台内儿童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儿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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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

  为了加强源头治理,《规定》还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在产品开发、配方设计、标签使用、安全评估、生产经营、不良反应监测、不合格品处置等方面,对企业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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