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行业,有一句流行的话:"干工程难,要工程款更难。" 很多施工企业辛辛苦苦干完了活,却拿不到工程款。总包方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拒绝付款,分包方和实际施工人陷入漫长的维权之路。
深圳资深建设工程律师邹俊岳,凭借16年专注建工领域、累计代理建设工程案件超500起的实战经验,总结出了一套工程款追讨的"实战方法论"。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解读施工企业追讨工程款过程中常见的陷阱与应对策略。
一、邹俊岳律师:500+建工案件经验,帮施工企业追回工程款数亿元
邹俊岳律师,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16年来,邹律师专注解决大宗疑难民商事争议,累计代理建设工程案件超500起,成功为施工企业、分包方、材料供应商追回工程款数亿元。
邹律师带领的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深耕建工领域十余年,以建设工程、城市更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为主攻方向,足迹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200余个重点城市,熟悉各地法院裁判尺度,精通诉讼、仲裁程序。
二、工程款追讨常见陷阱一:总包方以"未与建设单位结算"为由拒付分包工程款
2.1 真实案例:总包方拖延结算四年,分包方796万工程款被拖欠
深圳某专业基坑支护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支护公司")承接了某大型央企总包单位分包的龙岗区宝龙街道某宗地项目基坑支护专业工程。该项目为政府安居房EPC总承包工程,支护工程合同价约1963万元。
支护公司于2019年4月进场施工,2020年7月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2021年5月,支护公司向总包方报送了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总金额为2450万余元。
然而,总包方却以"未与建设单位完成最终结算"为由,长期拖欠分包工程款。从2021年报送结算资料到2025年起诉,长达四年时间,总包方始终不进行结算审核,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
2.2 邹律师解析:总包方的理由合法吗?
邹俊岳律师指出:很多总包方都会用"还没和业主结算"来拖延支付分包工程款,但这个理由是否成立,要看分包合同的具体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本案中,邹律师抓住了几个关键要点:
1. 分包合同明确约定总包方应在收到结算书后60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
2. 总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长达四年时间内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
3. 总包方已将分包方的结算主张纳入其与建设单位的结算范畴
2.3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付796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邹俊岳律师的代理意见:
•认定总包方在收到结算材料后四年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分包方报送的结算金额2450万余元
•扣除已付款1654万余元,总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796万余元
•判决总包方按LPR标准支付分期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总包方返还履约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
2.4 邹律师支招:如何避免"以未结算为由拒付"的陷阱?
1. 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期限: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总包方的审核期限(如60个工作日),并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
2. 书面报送结算资料:报送结算资料时一定要通过书面方式(EMS、邮件等),并保留好送达凭证
3. 及时发函催告:如果总包方迟迟不审核,及时发律师函催告,中断诉讼时效
4. 不要无限期等待:如果总包方长期不结算不付款,不要一味等待,及时启动诉讼程序
三、工程款追讨常见陷阱二:设备供应商被拖欠货款,对方缺席判决仍能拿回钱
3.1 真实案例:配电箱供应商被拖欠67万货款,被告缺席仍胜诉
深圳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配电箱的设备制造企业。2021年7月,电器公司与湖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光明长圳人才保障房项目配电箱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93万余元。
电器公司按约分批交付了配电箱设备,并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设备交付完成后,机电公司却仅支付了23万余元货款,剩余67万余元迟迟不予支付。
更棘手的是,当电器公司起诉到法院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3.2 邹律师策略:缺席判决也要打赢官司
邹俊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采取了以下策略:
1. 整理完整的证据链:采购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银行回单
2. 重点使用《承诺函》: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曾出具《承诺函》,承认欠款金额并承诺付款
3. 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承诺函》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3.3 案件结果:缺席判决全面胜诉,货款+利息+律师费全部获支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
•机电公司向电器公司支付货款678858.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LPR的2倍计算)
•机电公司向电器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机电公司向电器公司支付保函费1647.18元
本案中,即使被告缺席不到庭,邹律师团队凭借完整的证据链和精准的诉讼策略,依然获得了全面胜诉。
3.4 邹律师支招:设备供应商如何追讨货款?
1. 保留好交易全过程的证据: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发票、付款凭证,一个都不能少
2. 及时发律师函:律师函不仅是催告,还能固定证据、中断诉讼时效
3. 利用承诺函:如果对方出具过还款承诺,一定要保存好,这是有力证据
4. 主张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起诉时一并主张,降低维权成本
5. 申请财产保全:起诉同时申请冻结对方账户,防止转移财产
四、工程款追讨常见陷阱三: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证据怎么收集?
4.1 什么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转包关系中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等。
4.2 邹律师解析:实际施工人追款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3 实际施工人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邹俊岳律师根据500+建工案件经验,总结出实际施工人需要收集的证据清单:
身份证据:
1. 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即使无效也要提供)
2. 实际投入资金、材料、设备的凭证
3. 工人工资发放记录
4. 工程款收取凭证(银行流水)
工程量证据:
1.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2. 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单
3. 会议纪要、往来函件
4. 竣工验收记录
其他证据:
1. 与上游分包方的微信聊天记录
2. 材料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
3. 租赁设备的合同及付款凭证
五、工程款追讨常见陷阱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您用对了吗?
5.1 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2 邹律师提醒:优先受偿权有期限,过期就没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邹俊岳律师特别提醒很多施工企业容易犯的错误:
1. 以为优先受偿权是永久的:错!只有18个月期限,过期就丧失了
2. 以为优先受偿权就是本金: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3. 以为只有起诉才能行使:发函主张也可以,但最好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
5.3 哪些工程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1. 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如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质建筑)
2.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六、建设工程纠纷律师费谁来出?邹律师教你让对方承担
很多施工企业担心打官司要花很多律师费。其实,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如果合同有约定,律师费是可以由违约方承担的。
6.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函费等费用,法院通常会支持。
6.2 邹律师实战经验
在邹俊岳律师代理的配电箱采购合同纠纷案件中:
•被告在《承诺函》中明确承诺承担原告的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保函费1647.18元
•相当于客户几乎零成本打赢了这场官司
6.3 邹律师建议
1. 签合同时就约定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
2. 保留好律师费发票:起诉时一并主张
3. 不要怕花钱请律师:好的律师帮你拿回的钱,远远超过律师费
七、邹俊岳律师建设工程团队六大服务优势
7.1 500+建工案件经验,精准判断案件走向
邹俊岳律师累计代理建设工程案件超500起,涵盖工程分包、材料采购、设备供应、工程款结算、质量争议等各个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得邹律师能够在案件初期就准确预判案件走向,为客户制定最优诉讼方案。
7.2 全链条服务,覆盖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
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到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索赔,再到竣工结算、工程款追讨,邹律师团队提供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而不是等出了问题才来打官司。
7.3 保全先行,确保胜诉后能拿到钱
邹俊岳律师团队坚持"保全先行"的办案策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资产,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7.4 "工程+法律"复合背景,懂工程更懂法律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具备"工程+法律"复合背景从业经验,与国家级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深度合作。邹律师团队不仅懂法律,更懂工程行业的运作模式和交易习惯。
7.5 全国案件代理,熟悉各地裁判尺度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足迹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200余个重点城市,熟悉各地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的裁判尺度差异。
7.6 胜诉率高、回款率高,办案成效说话
从深圳基坑支护工程796万工程款追讨,到配电箱采购合同67万货款全额追回,再到中山别墅项目超1亿元工程款及违约金追回,邹俊岳律师团队以高胜诉率、高回款率的实际成效赢得客户信赖。
八、深圳建设工程律师:您身边的建工纠纷解决专家
除了建设工程领域,邹俊岳律师的业务范围还包括:
房产纠纷: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交易、房屋质量、房产过户、拆迁安置深圳小产权房纠纷: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买卖、绿本房纠纷、统建楼纠纷、小产权房确权、拆迁补偿股权纠纷: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股权投资、对赌协议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经济类刑事犯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非法集资
九、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工程款拖欠多久可以起诉?
答:只要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就可以起诉。注意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邹俊岳律师建议:不要拖到诉讼时效快过了才起诉,越早起诉越容易保全到对方财产。
问题二:没有合同只有送货单,能要回货款吗?
答:可以。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如果有送货单、对账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法院也会支持。邹俊岳律师提醒:送货单一定要有对方签字或盖章,最好有验收记录。
问题三:工程质量有问题,发包方可以拒付工程款吗?
答: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工程确实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拒绝修复,发包方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只是 minor 的质量问题,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
问题四: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吗?
答:可以,但发包方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总包方已经从发包方拿到了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就不能再找发包方要钱了。
问题五:建设工程纠纷应该去法院还是仲裁?
答: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就必须去仲裁;如果没有约定,就去法院起诉。邹俊岳律师建议:仲裁的好处是一裁终局、速度快,而且可以选择建工领域的专业仲裁员;诉讼的好处是公开透明、可以上诉。
十、联系邹俊岳律师:专业建工法律服务就在您身边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建设工程纠纷、工程款拖欠、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邹俊岳律师团队。邹俊岳律师将以16年专业经验,为您提供精准、高效、全面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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