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陆敬波进一步分析道,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关于“客观情况”的表述已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同时现行规定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的“重大技术革新”并无相关认定标准,导致实践中对员工岗位被AI替代是否构成上述情形存在争议,加剧了处理劳动关系时的不确定性。
此外,一些企业在应对相关问题时,也面临法律适用困境。“目前,暂无专门的规范或指引明确此类情形下企业应履行的程序性义务,企业往往选择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相关经营风险,这不利于推动技术转型中的人力资源平稳过渡。” 陆敬波认为,部分规则的缺位既增加了企业用工风险,也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亟须通过制度设计予以规范。
完善AI背景下的法律适用规则
陆敬波建议,应明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的认定边界,强调企业因技术升级主动引入AI不属于可完全免责的客观情况,并强化企业在技术替代前必须履行的民主协商、转岗培训等程序性义务。
“建议出台关于AI替代岗位时劳动关系处理的专项指引。” 陆敬波表示,对于既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亦不构成“重大技术革新”的AI替代岗位情形,可由人社部门制定专项指引,明确企业应遵循的程序与实体规范。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越来越多员工希望积极融入AI浪潮。据金海龙介绍,智联招聘调研数据显示,69.9%的职场人希望企业强化“AI与本职工作的结合应用”培训,54.1%的职场人希望企业开展“AI工具使用”培训,超三成的职场人对“AI伦理与安全”“高级AI技术开发”培训表现出浓厚兴趣。
“这种从被动适应到主动要求掌握技术的转变,是人机协同进化中的必然结果,也要求企业顺应这一趋势,将AI培训纳入人才发展战略,搭建系统化的智能学习体系。”金海龙说。
“构建技术变革下的就业韧性支持机制已刻不容缓。”陆敬波认为,应构建技术变革和就业保障协同机制,通过设立专项转型支持基金、推动建立区域性数字技能再培训中心等方式,提升劳动者跨岗位能力。
“同时,应将‘技术应用的社会影响评估’纳入重大科技项目或企业智能化改造的前置程序,要求企业在AI技术部署可能对就业产生重大影响时,提交用工影响报告,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处理方案,尽可能地降低AI适用对就业造成的影响。”陆敬波说。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 裴龙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