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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迎强监管:主播须实名 未成年人不能打赏

  在10月20日至11月15日共计27天的监测期内,中消协利用互联网舆情监测系统共收集到“双11”相关“消费维权”类信息1430万条,日均信息量约53万条。有关直播带货类负面信息33.41万条,日均1.24万条左右。近日,因疑似数据造假,买完不让换,中消协还直接点名汪涵、李雪琴、李佳琦直播间。

  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点名了网络直播营销中的违法行为如“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8类直播违法行为。

  直播平台整改更具可操作性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认为,广电总局新规提出了较为具体化、有针对性的措施,直指直播过程中存在的“打赏”“无资质”“冒名”或更换“马甲”、缺乏评分档案、平台审核不到位等各种问题。对于直播者或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而言,参照要求落地整改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此外,通知创设性地提出了可供平台落地操作执行的管理要求,例如,提出了须建立审核人员与在线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50配比的审核要求,在具体网站上进行直播主体的登记备案,落实实名制管理,特别提出了实名“打赏”、打赏延迟到账、打赏限额提醒等。

  不过,如平台未完成整改,将面临何种法律责任,或平台内经营者、主播、机构未按平台要求完成整改,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对象将面临何种惩戒,通知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丁梦丹提醒,监管新规落地也存在一定的难点,例如在海量直播数据中如何进行证据固定,这对监管部门稽查技术手段和技术投入成本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孙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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