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中国收购佳兆业事件又有“余震”发生。10月26日,香港交易所发出一则公告,称在收购佳兆业的过程中,融创董事长孙宏斌和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汪孟德因未向董事会提出补充协议内容而分别违反了《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并对此提出了谴责,且要求孙宏斌及汪孟德需在未来完成上市部认可的相关课程 。
根据香港交易所公告,融创中国与佳兆业于2015年2月6日刊发联合公告,涉及内容包括股份买卖协议及融创中国附属公司根据《收购守则》以有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收购佳兆业其余已发行股分。而融创中国附属公司与佳兆业在签订股份买卖协议的同时,也签署了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的内容既没有在联合公告抑或在5月28日发布的终止股份买卖协议公告中被提及。
上市委员会指出,孙宏斌及汪孟德在关键时刻以及现在均为融创公司公司董事,知悉有补充协议,但未向董事会披露补充协议以作知会及╱或供董事会审批。同时,孙宏斌在董事会不知情及未经其批准下,代表融创中国及附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及使用其印章。
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违规情况属于严重违规,补充协议对公司财务影响严重:股份买卖协议若在补充协议所述的情况下终止,融创公司将会损失15.5亿元及其他可能的支付赔偿。因此,上市委员会裁定,融创中国未根据上市规则在联合公告和终止公告中披露补充协议,使得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具有误导性,并对执行董事孙宏斌和汪孟德作出谴责。
上市委员会提出,孙宏斌和汪孟德各自需在90日内,完成由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例如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事宜的24小时培训,以及2小时有关《上市规则》第二章披露要求(特别是第2.13条)的培训(合共26小时)。在完成相关培训后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全面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与此同时,融创中国也需要完成上市委员会公告所述的相关指令,并在上市部确认无异议后披露。
据悉,2015年2月,融创及佳兆业发布公告,宣布融创已于1月30日与郭氏家族签订股权买卖协议,拟以每股1.80港元的价格(总计约45.5亿港币),收购郭氏家族持有的佳兆业49.25%股权。当年5月28日,融创中国发布公告称,已于5月26日同佳兆业签订收购终止协议。融创中国收购佳兆业一事未能成功。北京商报讯(记者 阿茹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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