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林少斌、史卫东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林少斌,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传唤,同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少斌、史卫东、林少冬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9月5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于2001年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林少斌利用担任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地产)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市美越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越公司,另案处理)谋取利益,伙同被告人史卫东、林少冬收受美越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又为陈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收取陈某给予的港币40万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少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此外,被告人林少斌、史卫东、林少冬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2.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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