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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征信规定 马上消费金融遭罚39万

  监管开始整治消费金融领域的征信乱象。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今年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上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业的相关条款,被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罚款39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成立于2015年,由重庆百货、中关村科金、物美控股、重庆银行、阳光保险、浙江中国小商品城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3亿元,是国内“注册资本第三大”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据了解,这也是马上消费金融第一次被监管公开处罚,处罚的原因则是因为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具体违反的条例并未透露。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情形包括: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包括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该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基于大数据进行风控,涉及到大量的用户信息查询、购买、交换等事项,本来就属于个人信息保护违规案件的高发地带。加上当前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数量众多、鱼龙混杂,且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更是为很多不规范经验的机构带来可乘之机。此次的被罚可看做行业信息保护问题多发的一个缩影。

  值得一提的是,从银行机构被罚到第三方支付,再到消费金融机构,此次处罚是否意味着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趋紧了呢?薛洪言表示,在消费升级的宏观环境和企业去杠杆的行业环境下,消费金融成为金融领域的新风口,也是目前推动普惠金融深化发展的突破口,因此监管全面收紧的可能性不大,此次从处罚主要还是个案。除了信息保护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个别领域还存在高息、高费率以及非法催收等问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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