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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建设陷信披违规质疑:千万元应付账款消失

  记者在编号为通地出字(2005)00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看到,按这份出让合同规定,本该由中南建设在2005年底前开工、2008年底前全面竣工的CR0504-A地块,一直拖到2010年也未竣工。此后这块土地还进行了规划调整,根据补充合同规定,容积率得以调升,开竣工时间也向后推移到“2010年底前全面动工,2012年底前全面竣工”。

  在多位股民提供的南通市政府和市规划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记者看到,南通市中央商务区CR0504-A地块总建筑面积已从133.65万平方米增加到175.12平方米,增加了41.47万平方米,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124.16万平方米,剩余51万平方米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南建设支付给大生公司的已扣除甲供材的以房抵款申请书和中南建设第三方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给大生公司的询证函。

  中南建设支付给大生公司的已扣除甲供材的以房抵款申请书和中南建设第三方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给大生公司的询证函。

  对于CR0504-A地块总建筑面积增加41.47万平方米这一事实,记者也从南通市国土局与南通新世界所签署的《CR0504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上得到了印证。

  据上面这份《补充协议》记载,按照2012年6月25日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新区中央商务区规划指标调整情况的告知函》,明确中央商务区指标调整后增加414741平方米,其中工商银行地块建筑面积增加25000平方米,农村商业银行地块建筑面积增加46267平方米,金石五星酒店增加建筑面积73095平方米,其他住宅商办等增加建筑面积270381平方米。

  对于增加的41.47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中南建设是否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的质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也在上面这份《补充协议》上获得了答案。据协议书记录,“2012年7月27日,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在《中南地块规划指标调整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会议备忘录》中明确,中南建设于2012年8月1日凭市国土局出具的缴款联系单补缴了土地出让金2.57亿元和相应契税”。

  对于股民所称中南建设未及时披露新增加的41.4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重大利好消息,属于信披违规的质疑,中南建设证券事务代表张伟对记者表示,这新增的近4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是在一年内建成的,是滚动开发的,无法预测一年能够产生多少收益,对股民影响如何、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还不知道。另外对于重大利好的“重大”也不好认定,这个不属于重大利好,建筑面积增加就相当于拿了一块地,对于地产开发类上市公司来说,拿地就像工厂购买原材料一样简单,是不需要强制信息披露的。

  当地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达2.07亿

  律师:擅自减免,将要被依法追责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上述《补充协议》上看到,2010年南通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纪要决定,对于已落户CR0504-A南通中央商务区内的工商银行和拟入驻的市农村商业银行大楼新增建筑面积,免予补缴土地出让金;金石五星级酒店增加建筑面积免缴土地出让金;中南公司应按新增27.67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以中央商务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楼面单价1119元∕平方米作为补缴单价,考虑到容积率增加主要是通过提高建筑高度实现,项目建设成本相应增加,因此参照周边已经市政府同意的类似项目做法,按八五折计算中南公司的补缴土地出让金额。

  记者根据上述减免规定,按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金石五星级酒店共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44362平方米、中南公司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为270381平方米,以单价1119元∕平方米测算,免掉的土地出让金为161541078元,一五折减掉的土地出让金为45383450.85元,两者合计为206924528.85元,约合2.07亿元。

  在CR0504地块的挂牌出让公告上记者看到,受让人必须按照要求投资建设南通体育会展中心项目,必须代建南通国际会议中心,也就是说,中南建设拍下CR0504-A地块,属于典型的以项目换土地行为。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律师对此表示,按照国家出台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擅自减免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要受到追责。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以土地换项目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编号为通地出字(2005)00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CR0504-A和CR0504-C地块,明确要求其土地出让金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全部缴清,否则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2‰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要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在2007年前未全面动工建设的,要征收10%的土地闲置费。然而记者在2008年12月30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上查看到,截至2008年,中南建设还有10.56亿土地出让金未交,其中有4亿元土地已给办理了土地证。刘茂通律师认为,在相关土地出让金还没有缴纳的情况下,办理土地征用已经涉嫌严重违规,主管部门应当介入调查。

  对于以上土地出让金延迟缴纳等情况,记者曾赴南通市国土局欲了解详情并按要求提交了详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时,记者根据其提供的电话数次联系南通市国土局办公室,均未予以答复。

  2016年11月20日,记者实地到南通中央商务区CR0504-A地块查看现场,发现有的地方杂草丛生,土堆高耸,还有的地方正在施工。记者比对一下出让合同文件,发现按规定这些项目早就该竣工。在售楼处,销售人员称酒店式公寓售价大约为1.8万元每平方米,并称这块土地已销售11年了,生意一直不错,如果再不购买的话,马上又要涨价了。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刘照普 | 江苏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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