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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食品业绩不佳 猴姑饼干初元频遭起诉
http://www.redsh.com 2015-07-20 红商网 发布稿件

  江中制药集团旗下明星产品近来频遭消费者起诉,这其中就包括猴姑饼干和初元品牌产品。

  消费者质疑猴姑饼干与普通饼干无异

  江中集团的猴姑饼干自上市以来,在赚足消费者眼球的同时,也面临质疑——作为食品的猴姑饼干是否具有其所宣称的保健功能。

  北京李先生由于胃部不适,在超市发厢红旗店购买了“江中猴姑饼干”,食用后发现其与普通饼干无异。李先生认为该产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属于误导消费者,故起诉销售者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者江西食方食坊中药食品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等被告要求十倍赔偿货款共计7830元,并在中央电视台8套、腾讯视频、超市发厢红旗店大屏幕等广告发布载体上公开道歉。日前,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李先生称,2014年初,其在中央电视台8套、腾讯视频等平台多次看到徐静蕾代言的“江中猴姑饼干”养胃、能治疗胃病的广告宣传,由于胃部不适,对该产品的广告宣传产生良好印象。此后,李先生购买了1大盒、6小盒猴姑饼干,用来治疗、改善胃部不适。买回产品并食用后,李先生发现其与普通饼干并无不同,且由于他依赖“江中猴姑饼干”,反而耽误了及时用药和就医,给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损害。

  李先生称,2014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江中猴姑饼干”的广告行为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根据该《办法》第55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李先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定,食品的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欺诈消费者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初元”品牌产品

   被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猴姑饼干案件尚未了结,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又受理了涉及江中药业另一明星产品的一起纠纷。

  北京陈女士称,2015年3月22日,她在华光商厦购买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术后人群食用)和初元均衡蛋白营养粉礼盒共计10多盒,花费5744元。

  陈女士发现,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3600 0601 0598),标签、说明书均标识“特殊膳食营养液(供术后人群食用、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但是,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QS3600 0601 0598)为饮料(其他饮料类)。

  陈女士表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初元均衡蛋白营养粉仅外包装标签标识为“肽+配方易吸收”,未标注肽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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