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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发生意外伤亡 教育机构该如何担责

  法官释法

  过错认定要看注意义务程度

  瞿叶娟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伤害的,教育机构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教育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与其相对应的责任;如果教育机构履行了注意义务,并且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就应当认定教育机构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对教育机构的过错认定,首先要确定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如果学校负有该义务,要判断学校是否违反了该注意义务的程度。

  典型案例

  学生被马路上客车撞伤 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

  杨某就读某幼儿园,2016年6月24日下午,幼儿园校车送杨某回家。在停车站附近,幼儿园校车逆向停驶在马路右侧。杨某从校车尾部下车往左过路口,任某驾驶客车从车站附近经过,途径车站时未注意避让致使杨某被客车撞伤。经鉴定杨某构成十级伤残,任某一次性赔偿121186元。杨某另外起诉幼儿园要求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

  幼儿园辩称,杨某已经从任某处得赔偿,其损失已经全部得到弥补,其要求幼儿园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任某已经承担了部分侵权责任,但对于杨某受伤产生的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并未赔偿。幼儿园的校车逆行停驶,幼儿园对杨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责任。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杨某6706元。

  法官释法

  侵权补充责任前提是存在过错

  瞿叶娟指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对于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由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仅在未尽到管理职责且第三人未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学校的补充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存在先后顺序。在责任认定时,如果第三人已经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学校无须再承担责任。在第三人没有能力或者无法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学校才承担侵权补充责任。学校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完全不存在因果关系,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对于第三人无法承担的侵权责任,学校并不是承担全部的责任,而只是在其未尽到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按照未尽到的教育管理职责的程度确定承担责任的份额。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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