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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6家企业销售不合格水产品被罚23万元

  2月6日,记者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清波海鲜店、福州聚春园饭店有限公司等6家水产品经销企业、餐饮企业因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收到行政罚单,罚款总额达23万元。另有1家企业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日,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地樟城镇清波海鲜店销售的淡水黄颡鱼进行抽验,检测结果显示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的标准要求。经查,清波海鲜店销售食用农产品,进货采购食品农产品没有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未履行对其进货采购食用农产品承担查验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近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决定,责令清波海鲜店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4元,罚款10万元。

  福州市马尾区渔父客家餐饮店销售的草鱼,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决定,没收渔父客家餐饮店违法所得564元,罚款0.5万元。

  另外,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派出4张行政处罚单:鼓楼区银金水产摊销售不合格大象蚌、海蚌,没收该水产摊违法所得175元,罚款5万元;某水产摊位销售不合格海蚌,没收其违法所得66元,罚款5万元;旺达小吃店采购的青斑鱼不合格,给予该店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9.8元;罚款2万元;聚春园饭店有限公司销售采购的水产品不合格,给予该公司警告,责令改正,罚款0.5万元。

  经检测,福清市音西鲜品汇便利店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合计)项目超过限量标准,其行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的鲈鱼经检,隐色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其限量要求为不得检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来源无法确认,具有主观故意。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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