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近日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电话销售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等违法行为,被处以56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2万到7万元不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披露,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015年,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在保险电话销售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涉案保单114件,涉案已收保费342086元。
二、电话销售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2015年,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在保险电话销售中存在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违法行为,涉案保单41件,涉案已收保费106336元。
三、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2015年,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科目列支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合同制销售人员激励费用共计270192.6元。
马东伟,自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10月10日,任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电销中心负责人),为对应时段内上述三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司广臣,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室内部分工,兼任电销中心负责人,为对应时段内上述三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浙江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监管局决定对马东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对司广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上述电话销售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6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监管局决定对马东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司广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9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监管局决定对马东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司广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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