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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投诉飙升:未明确订购就扣费 领导一变更就取消业务

  消协认为,消费者金先生办理的套餐资费有效期是到2050年1月1日,根据2004年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提供服务。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不得擅自撤销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电信运营商已经违反了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消费者向电信运营商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长春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说,类似的电信消费纠纷并不在少数。前一段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电信运营商办理套餐时,赠送了50分钟话费。但运营商在实际计算通话话费时,却将2分1秒的时长按照3分钟计费,该消费者因此导致欠费。钟萍说,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规定,目前消协正与运营商沟通,等待其回复意见。

  电信消费何时能“无忧消费”?

  电信服务类投诉近年来居高不下,主要集中于服务质量、计量、合同、售后服务等问题上,比如电话直销业务办理容易取消难、宽带速率不达标、企业擅自增加收费业务、无故扣除手机流量、手机资费不合理及手机实名制身份认证错误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何锡宇认为,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加强调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作为个体,在经济条件、技术实力和信息占有等方面都处于明显的劣势,如果不考虑实质平等、实质公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对此,钟萍建议,一是进一步构筑中国电信法制建设框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二是从健全监管机制入手,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机制,积极构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监督体系,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的状况,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无忧消费。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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