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朋友转发的微信集赞活动,动动手指帮忙转发集赞,然而最后却发现根本没有所谓的礼品相赠;朋友圈里有人天天发产品图片,推荐所谓的高品质商品;微信公众号广告吹得天花乱坠……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对此早已见惯不怪,实在烦了就拉黑、取消关注。事实上,微信上这些常见“套路”已经违法违规,理应受到处罚。
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近日发布的2016年度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中,利用微信实施合同欺诈行为、微信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等均上榜。与此同时,针对微信购物的种种乱象,内蒙古消协提醒消费者,微信商家资质良莠不齐,其作为社交平台衍生出的商家经营活动具有私密性特点,相关部门监管难、查处难、取证难、执法难,一旦出现纠纷极易陷入维权困境,消费者需更加谨慎。
集赞不兑现属合同欺诈
朋友圈发广告当标明
内蒙古某贸易服务公司发布微信集赞活动,称集够不同数量的“赞”可有不同的礼品兑换。活动结束后,工商部门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商家未履行礼品兑换承诺。经查,该公司发布微信集赞活动情况属实,但对符合礼品兑换条件的部分消费者以“一个月后兑换”、“货到兑换”、“礼品已兑换完”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并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10月20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互联网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陈某涉嫌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经营的产品广告,在广告中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不具有可识别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的规定,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网监处工作人员魏文杰认为,微信本身是一个社交平台,具有传播快的特点,但有时很难界定一种行为到底是经营行为还是社交活动。商家发布广告按照规定应有显著标识,让消费者知道是商家在做广告,而不是误以为的其他行为。
微信广告缺乏审核
虚假宣传屡见不鲜
内蒙古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通过其认证微信公众号宣称,该公司隶属于山西某汽车集团,是中国北方地区最大的高端品牌汽车经销集团之一。经调查,该公司与山西某汽车公司无隶属关系,山西某公司也并非集团公司。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当事人为了提升自己公司形象,增加公司知名度,虚构企业信息,夸大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经营规模,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家广告宣传是微信在其作为交流工具这一主要功能基础上的一种衍生物,”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樊福龙表示,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发布的广告都有一定的审核机制,信息来源相对更加真实可靠,而微信广告缺乏这一审核机制,广告质量良莠不齐,虚假夸大、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屡见不鲜。
樊福龙说,微信广告具有点对点宣传的特点,私密性较高,而受监管手段限制,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建议消费者多加比对,对微信广告持更加谨慎的态度。 共2页 [1] [2] 下一页 江南布衣中期营收13.1亿 微信会员贡献占63.6% 纪梵希在微信卖包 奢侈品们开始做微商了吗? 微信小程序满月新生儿失宠 两头不讨好 情人节微信送礼,星巴克的微信营销新模式 微信与星巴克合作为何声势浩大 5个问题告诉你 搜索更多: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