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翻原告提交的公证证据,并证明自己对商场销售钱包一事并不知情,被告还向法院提交了两张收款收据为证,一张收据上名称为“食品”,金额为385元,另一张收据为“日本料理早餐”,金额为45元,两张收据均有原告委托调查人员的签名字样。
被告认为,“原告代理人在结算的房费中包含了三项费用,其中注明为385元的食品和45元的日本料理早餐的单据是原告提供给我方进行结算的。我方在结算时并没有看到原告所述的关于钱包款的结算单据,因此,对于原告称向商场购买侵权钱包一事我方毫不知情。”
但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食品385元”的收据并不认可,“被告出示的这张收据上没有收款人的章和名称,而且,该收据上代理人的签字与其他证据材料中的签字有明显不同,因此,我们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双方:法庭激辩各执一词
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总结了该案争议焦点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系H酒店销售?一楼商场与H酒店之间关系如何?H酒店在本案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原告求偿的20万元是否合理?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原告坚持认为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清楚,“公证处见证了当时购买的过程,该侵权产品是通过挂房费支付的方式,通过H酒店前台结算的,原告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H酒店售假的事实。而被告提供的收款收据没有结算主体信息,签字有造假嫌疑,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应当采信公证处的公证书。”
“我们提交了一楼商场的租赁合同、食杂店的营业执照,均可以证明H酒店大堂的商场系由独立的第三方经营。原告未起诉实际的销售者,在实际销售者没有参加诉讼的前提下,判令被告侵权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反驳道。
而对于一楼商场如确系被告出租给第三人经营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双方同样各执一词。
“退一步讲,即便如被告所称,其将一楼商场出租给第三人经营,但其也对侵权提供了便利和帮助,是侵权环节中重要的一环。”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的前提应当是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但被告对于一楼商场售假的事实并不知情,原告提交给被告结算的收款收据显示其消费的是食品,被告也是据此结算的。因此,被告对于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根本不知情。”被告坚称无责。
对于原告诉求的20万元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是否合理,原告认为厦门作为国际旅游城市,H酒店作为星级酒店,地处中心位置,接待大量海内外宾客,其侵权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而被告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或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诉求金额明显过高。
此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安海涛) 共2页 上一页 [1] [2] 多地用户遇山寨“亚马逊网站” 称被骗300多万 阿里“放大招”治理山寨 全面开放举报端口 尿疗协会被曝山寨社团仍活跃:聚数千人聊喝尿 假冒“外婆家”生意火爆 餐饮大牌如何打败山寨? VR产品山寨严重:美色内容泛滥 九成硬件商会死? 搜索更多: 山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