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认定网站欺诈,判决“校准”赔偿基数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定携程网提供的服务是否因构成欺诈故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韩先生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机票时,网站上并未显示该机票是联程机票。其作为平台提供者以及与出售方联系的经销商,在向韩先生提供该机票预订服务时就已知情该机票的性质,而且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退取第二段行程的款项并占为己有。
其次,携程虽然并非机票的销售商,但作为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如存在欺诈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携程公司作为大型网络平台,因其具有较大的议价能力,因此不可否认消费者通过其平台预订机票可能会比自己直接预订要便宜。但是否选择退票的权利应当由韩先生享有。
最后,由本案可知,携程获利空间在某种程度上来源于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价款。携程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且还扰乱了民航客运正常的售票秩序,应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一审法院对于携程赔偿金额的判决,二审判决指出,就大理至昆明段所对应的款项而言,韩先生享受了相应服务,此段其并未受到欺诈,其受到欺诈的应当是昆明至丽江段网站私自退取的370元,就此携程应承担赔偿三倍损失即1110元的责任。(来源:澎湃新闻网) 共2页 上一页 [1] [2] 客栈指控携程三宗罪,垄断原罪还是缺乏契约精神? 佣金比例涨至15%-20% 旅店经营者跟携程“拆伙” 途牛死磕携程:杀入后者最拿手的机酒业务 OTA内战:途牛新战略对标“携程” 出击在线机酒市场 在线旅游高投入换市场陷入悖论:价格战致携程途牛巨亏 搜索更多: 携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