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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玉林烤鸭店食客吃出蟑螂 曾向消协举报无果

  不可能吃到一半才出现蟑螂

  庭审中,胜利玉林烤鸭店表示,事发当天原告确实到烤鸭店用餐,也确实有蟑螂,但蟑螂不是烤鸭店的,这家店是旗舰店,经常接受各种检查,所以不会有蟑螂。

  按照烤鸭店的说法,当时马先生一行6人每人都管店里要500元,而烤鸭店只同意给马先生和薛女士免单,双方僵持不下,报警后警察进行调解,仍无果。烤鸭店还认为,据原告陈述说,蟑螂是食物吃了一半以后才发现的,但如果是活蟑螂,不可能等原告吃了一半才出现。

  对此,原告一方表示,蟑螂是在烤鸭饼和笼屉之间出现的,当时饭店的领班只同意换一份食物,但当时食物已经被吃了一半,所以大家没同意。原告一方还表示,其并没有向烤鸭店提出每人给500元,验血检查是医生建议的,诊断证明中写有问号,是因为当时血液检查结果还没出来,所以待查结果是问号。法庭上, 法官询问原告从烤鸭店离开后是否还吃过其他食物,两人均表示没有。

  食客看到蟑螂高兴有违常理

  针对原告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胜利玉林烤鸭店进行了质证。该店认为,录音可以证实,饭店工作人员并没有说过同意为其报销医药费的话,只是说可以协商。

  该店还指出了消费者的一个“毛病”:原告(马先生)在录音中说自己没有工作单位,但在开庭审理时又说自己有单位,要误工费,可见他不诚实。

  对于录像,该店的质证意见是:蟑螂是活的,按照一般人的常识,假如就餐时真的有活的虫体,第一动作就是将其赶走或者弄死,而在原告提供的录像中,就餐人员见到蟑螂那种欣喜若狂的样子跃然于画面,有违常理、有违常态,可以证实蟑螂不应是在烤鸭饼中出现的。

  法院判决 店家服务有瑕疵应退还餐费

  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可以接受调解,但最终原被告双方还是没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

  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原告到烤鸭店处就餐,烤鸭店作为餐饮企业,应当为原告提供清洁、卫生的食品和就餐环境。原告在就餐过程中发现食品内有蟑螂,烤鸭店的服务确实存在瑕疵,就马先生要求退还餐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就餐后,原告称腹泻、腹痛,并于当日就医诊断为急性肠胃炎,从现有证据和庭审陈述来看,两原告确实在烤鸭店用餐,也确实前往医院就诊并支付了相应费用,从时间上与就餐事实存在较大关联性,而且据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也可证明双方事后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因此,法院同意关于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对马先生的误工费请求,法院认为其未提供相应收入证明以及误工证明,因此不予支持;对于薛女士的误工费,法院酌定为500元。关于马先生主张的交通费,法院结合就诊时间、次数以及行程距离,酌定为100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2016年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胜利玉林烤鸭店第八分店退还马先生餐费348元,赔偿马先生医疗费60.94元,交通费100元;赔偿薛女士医疗费29.34元,误工费500元。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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