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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雪花收购行贿股份是惯例?7原国企高管分3千万

  而在法庭证言中,时任改制小组成员的原邹平县政协副主席刘力、经贸局局长李剑刚证实,原琥珀啤酒7名管理人员要求在改制后的企业持股10%,华润雪花提出只能法人持股,管理层要实现持股的目的,必须成立新公司;而县改制领导小组只是为了尽快完成改制,才同意由7人成立新公司的要求,并称,没有参与董金河等人成立公司的过程。

  刘力等参与改制的官员在法庭证言中提及,原琥珀啤酒厂7名管理人员成立众邦公司,持股改制后企业10%股份,受益人是董金河等7人,县里从中没有受益。

  一审7人被判受贿并获刑

  据第一财经报道,2010年3月2日,众邦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获得10%的股权转让6300万元后,于当年9月4日召开股东会,决定分配方案,投资收益4497余元,上缴税金1124万余元,净利润为3373万余元。按照投资比例,董金河分配2278万余元,朱兆岭分配281万余元,刘恒民、宋晓柏、杨成华、田洪波各获得187万余元,李国栋获得93万余元。

  2017年1月下旬,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7名管理人员在华润雪花收购琥珀啤酒过程中,收受贿赂3373万余元,涉案7名高管全部获刑。

  判决称,董金河、刘恒民、田洪波、朱兆岭、李国栋、杨成华、宋晓柏等7名琥珀啤酒厂原高管利用担任琥珀啤酒厂领导的职务便利,在华润雪花收购过程中,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他们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董金河一审获刑20年,其余6人获刑均超过10年。

  然而,据媒体报道,7人对受贿罪的指控全部予以否认。董金河等7人认为,投资成立公司入股华润雪花,是经县政府同意,是方案的一部分,并非私自决定,不属于受贿范畴;而退股返利获得的股权溢价,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属于合法的商业行为,也不构成受贿。据此,7名管理人员不承认利用职务之便,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

  据悉,判决后,上述7人均表示不服判决,并已经向滨州中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滨州中院尚未开庭审理。

  华润雪花曾强调是公司惯例

  华润雪花曾在证言中强调,给予被收购企业一定股份,这样安排是公司惯例。

  据了解,这是华润雪花一位参与改制谈判及回购的负责人在法庭证言中解释的。该负责人表示,华润雪花之所以有给新收购的企业10%-20%股份的惯例,是考虑收购后,当地的人在企业,有事好协调,业务开展也熟悉。此次琥珀啤酒7名管理人员提出参股,华润雪花以往也遇到过,但不希望他们长期持股,所以有协议约定,一般是在2-3年后就回购。

  而之所以提前以6300万元溢价回购众邦持有的企业10%股份,是因为董金河和改制后的新公司存在一些矛盾,经集团董事会开会决议批准,决定回购剩余股份。该负责人称,收购过程遵循严格的程序,也进行了公示。

  据新京报报道,一位食品饮料行业研究人士表示,在行业内看来,华润啤酒所为并不是“很特别的事”,属于“企业交易条款中的潜规则”,“可能不合法,但合情合理。”

  华润雪花近日在回应媒体采访时表示:“华润雪花在内地的经营活动,包括投资并购活动,一贯秉持依法合规,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事。”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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