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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上诉食药监总局求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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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养天和大药房起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风波再现高潮。养天和大药房收到了北京一中院的行政裁定书,称诉讼请求不在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立案。养天和方面表示正在着手准备提起上诉。根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的最新情况,起诉只是“叫停药品电子监管码计划”的引子,无论上诉结果如何,将药品电子监管码事宜摆上台面,已经达到了药店方的目的。不过,业界期盼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仍未到来。

  诉讼遭拒

  春节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养天和的代理律师王兴前往北京一中院,拿到了行政裁定书。被告知诉讼请求不在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养天和起诉国家食药监总局一案不予立案。

  北京商报记者从行政裁定书中获悉,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属于规章,该规章规定了药品电子监管制度。国家食药监总局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为是规章规定的,该行为针对不特定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故起诉人要求确认国家食药监总局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停止该行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要求确认国家食药监总局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停止该行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不予立案。

  王兴表示,从法律上看,行政裁定书的理由是没问题的,被拒的可能性较大,在起诉前已考虑到这一结果。在接下来的上诉中,不会强硬辩解药品电子监管码制度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规章,而是阐明企业实际受到的影响,以及国家食药监总局做法的问题。

  此前,养天和状告国家食药监总局,请求确认被告国家食药监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选择上诉

  拿到了行政裁定书,距离养天和递交诉状的日子已有20天之久。王兴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由于委托书需要补充证据,1月29日才正式接受行政起诉状,一周后,王兴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被告知裁定“不予受理”养天和状告国家食药监总局一案。

  “此时已是腊月二十七,距离春节假期只有两天,在春节期间准备上诉较为困难,比如邮寄诉状等。为保证充足的上诉期,我方与法院沟通后,商定春节假期结束后再领行政裁定书,上诉时间则从2月14日向后推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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