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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陕西分公司两宗违规 客户经理无证推荐股票

  北京5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20日公布的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12号)显示,平安证券陕西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充分履行客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责任,造成客户王多建2016年8月非现场开户视频未留存;客户经理马慧飞未取得投顾资格,于2017年4月通过微信向客户张飏推荐股票。陕西证监局责令平安证券陕西分公司改正,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予以整改,并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陕西证监局表示,经查,发现平安证券陕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充分履行客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责任,造成客户王多建2016年8月非现场开户视频未留存,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客户经理马慧飞未取得投顾资格,于2017年4月通过微信向客户张飏推荐股票,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七条规定。

  此外,陕证监措施字〔2019〕13号显示,经查,马慧飞作为平安证券陕西分公司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通过微信向客户张飏推荐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责令马慧飞改正。马慧飞应进一步提高合规执业意识,分析违规行为产生原因并针对性整改,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客户资料安全完整。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客户档案应当包括客户及代理人名称、地址、通讯联系方式、客户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客户资金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揭示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为客户保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号: 陕证监措施字〔2019〕12号

  发布机构: 陕西局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充分履行客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责任,造成客户王多建2016年8月非现场开户视频未留存,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客户经理马慧飞未取得投顾资格,于2017年4月通过微信向客户张飏推荐股票,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七条规定。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予以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进一步完善客户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有效执行;查找客户经理管理制度及投顾业务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细化责任追究制度,有针对性强化员工执业合规管理,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5月14日

  关于对马慧飞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号: 陕证监措施字〔2019〕13号

  发布机构: 陕西局

  马慧飞:

  经查,你作为平安证券陕西分公司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通过微信向客户张飏推荐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你应进一步提高合规执业意识,分析违规行为产生原因并针对性整改,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5月14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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