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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炳添代言孕妇护肤品“袋鼠妈妈”被指违反广告法:非亲身体验、无法证明宣传效果

  6月1日讯,继知名演员景甜因违法广告代言行为被处罚后,近日,“亚洲第一飞人”苏炳添也因代言孕妇护肤品牌,被法律人士指出“男性代言孕产期女性化妆品,无法证明其宣传效果,该行为疑涉嫌违法”。

苏炳添为袋鼠妈妈代言广告霸屏分众

  据了解,事件起因系苏炳添为孕妇护肤品牌“袋鼠妈妈”的一则广告代言,在相关宣传物料中,苏炳添以“品牌实力见证官”的身份,呼吁孕产人群“护肤就选袋鼠妈妈”,不仅如此,苏炳添还称其老婆(指林艳芳)孕期及产后都选择使用袋鼠妈妈,因为相信品牌专业能让其老婆安心,但林艳芳作为产品实际受众,并未现身推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据此,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黄梦奇律师团队对苏炳添上述代言行为是否合法提出质疑。

  黄梦奇团队认为,孕妇护肤品就是适合怀孕期间女性使用的美容护肤品,即便普通人也可以使用,但普通人使用、甚至男人使用,均无法体现孕妇护肤品的原本功效。因此黄梦奇团队判断,苏炳添也许确实使用过袋鼠妈妈产品,但由于其本身并非孕妇这一特定群体,故并不能体现袋鼠妈妈产品对孕妇的功效。这意味着苏炳添所说“孕期护肤,就选袋鼠妈妈”这一广告词,实际上是在为其使用过但无法证明对“孕妇”是否具有功效的商品作推荐、证明。

  对于苏炳添在视频中宣称其老婆怀孕时就是用袋鼠妈妈(产品)的说法,黄梦奇团队认为,代言人亲友使用不能代替代言人亲自使用。他举例道,在上海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中,明确不得代言的广告包括“广告代言人因自身条件所限,无法实质性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广告”;此外,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中,亦明确规定“明星对拟代言商品或者服务,应避免象征性使用或者以亲友等其他人的使用感受代替明星本人实际体验”。

  黄梦奇团队分析认为,依据目前的监管趋势,该“使用”应不仅要足以体现其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的功能,而是需要完全符合产品用途的使用。若按照该要求,苏炳添代言袋鼠妈妈护肤品这一行为则是不能实质性使用的行为,或被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但我们也注意到,袋鼠妈妈的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目前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文件,故对于当地的市场监管要求还不得而知。”黄梦奇团队补充道,广州当地虽然没有对“亲友使用可否代替代言人亲自使用”这一情况做出详细规定,但根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对于广告的原则性规定,即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其团队仍认为“亲友使用不可代替代言人亲自使用”。

  对于黄梦奇律师团队的说法,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紫晨同样表示认可。冯紫晨分析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代言行为进行规范,其中明确要求代言人应当依据事实进行推荐,并强调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同时,上海、浙江等多地亦有规定进一步要求代言人本人亲自体验试用,不得代言无法实质性使用商品。他认为,苏炳添作为男性,即使实际进行过使用过相关产品,亦无法证明此产品对孕期女性能达到产品宣传的效果。

  针对以上问题,中国网财经记者向袋鼠妈妈关联公司——广州爱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邮箱发送采访函进行核实,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公开资料显示,袋鼠妈妈是2012年创立的女性孕期护肤品牌,追溯其发展,官网介绍称“系品牌领航人潘美红带领团队远跨南半球找寻自然护肤植萃,在澳大利亚昆士兰标志性的发现了小麦的神秘能量,开启了专注孕期护理新篇章”。目前,该品牌旗下设有孕期、婴儿两条产品线,主要通过电商和实体渠道进行销售。

  中国网财经记者梳理发现,与苏炳添合作前,袋鼠妈妈仅有一位品牌代言人,系演员应采儿。2018年,袋鼠妈妈宣布签约应采儿为品牌首位代言人,彼时,公司曾透露选择应采儿是出于品牌调性契合度上的考量,“时尚辣妈应采儿的阳光率真,为品牌精神和形象作了更加丰满与生动的演绎”。

袋鼠妈妈官微截图

袋鼠妈妈官微截图

  2021年8月,苏炳添凭借东京奥运会一战封神,赛后半个月,其便在微博宣布与袋鼠妈妈合作,成为品牌实力见证官。按照苏炳添的说法,其老婆怀孕时就是使用袋鼠妈妈,“袋鼠妈妈专注安全优质产品,和我一样实力领跑、为爱超越,孕期护肤,就选袋鼠妈妈”。截至目前,该条微博获赞3.6万,更有网友在评论中留言“苏神代言什么,我就买什么”。

  “演艺明星、运动员等公众人物对产品进行代言是企业重要的营销手段,不但能让代言人获得不菲的收入还能让企业产品获得知名度并为企业带来利益。”冯紫晨表示,公众人物在代言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虽然有些公众人物将其代言工作委托给团队或公关公司进行打理,但无论是否知晓相关情况,其本人仍是代言方最重要的获益人之一,对代言工作有不可逃避的责任。

  冯紫晨建议,公众人物能够获得代言机会是由于其获得的声誉,但声誉“百年累之、一朝毁之”,因此更应加强对团队、公关等方面的管理,不要让来之不易的声誉毁于一旦,要依法、依规进行代言活动,才能获得长远利益。(来源:中国网财经 记者 贾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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