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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100万”没有稳定工作 世纪佳缘牵红线夸海口难兑现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式各样的网络婚介机构应运而生。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单身男女将终身大事托付给网络婚介机构。与此同时,虚假宣传、霸王条款、“婚托”等问题也层出不穷,给婚恋市场带来严重干扰。近日,江苏南京消费者余女士的遭遇,让记者得以了解到网络婚介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及消费者维权不易的现状。

  投诉

  相亲对象条件“兑水”

  4月25日,南京消费者余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江苏记者站投诉称,她于2016年4月12日在世纪佳缘工作人员劝诱下,签署了一份婚介服务合同,并缴纳了2.38万元相关费用,其中包含世纪佳缘内部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使用费。合同约定,世纪佳缘为余女士提供一对一婚恋服务,约见次数不少于6到7次。

  据余女士反映,世纪佳缘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业务推销时,许诺给她介绍一位上市公司的老总,但当余女士付费后,工作人员就不再提及此事。事后,余女士再次询问,工作人员称该老总忙于工作,拒绝兑现之前的承诺。余女士表示,出于对世纪佳缘的信任,她没有深究此事。

  不久后,在明确了解余女士的自身情况和择偶标准的情况下,世纪佳缘为余女士介绍了一位“精英”。余女士告诉记者,通过第一次见面聊天,她发现对方学历不符合要求,征友信息中注明的学历要求是本科以上,而世纪佳缘介绍的这位“精英”没有达到这一要求。随后,世纪佳缘又为余女士推荐了相亲对象,但依然存在学历不符,甚至造假的情形,还有一位相亲对象根本不接受离异带孩子的,世纪佳缘还是安排了见面。而这些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见面,世纪佳缘都扣除了余女士合同约定的服务次数。“世纪佳缘这样无视我的要求提供服务,一次约见算下来三四千块钱,不仅浪费我的时间,还浪费了我的服务机会。”余女士对世纪佳缘的审核机制产生质疑,“所谓的CRM系统可靠度堪忧,我要求退款取消服务”。

  余女士告诉记者,在她提出退款要求后,世纪佳缘工作人员先是百般推脱搪塞,之后既不向其提供服务,也不退款,就这样一直拖到了2018年下半年,余女士再次找世纪佳缘沟通,又恢复了服务。

  今年年初,世纪佳缘又给余女士介绍了一位据称“年收入100万元”的相亲对象。余女士与对方交谈后了解到,对方既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没有房产或汽车,其所谓“年收入100万元”的自身条件是否属实存在很大疑点。余女士要求世纪佳缘出示相关证据或者审核凭据。世纪佳缘表示,如果余女士不打算和对方相处,就不能查看对方的相关信息,拒绝拿出任何证实文件。面对余女士的质疑,世纪佳缘以各种理由搪塞。

  回应

  部分“红娘”工作失误

  针对消费者投诉反映的上述情况,记者拨打世纪佳缘服务热线进行核实,对方称会尽快回复,但迟迟没有回应。在多次联系无果后,5月29日,记者陪同余女士前往位于南京东宇大厦的世纪佳缘VIP服务中心了解情况。

  世纪佳缘VIP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侯女士解释称,之所以推荐的对象没有完全符合余女士的要求,可能是世纪佳缘部分“红娘”不负责任、图省事引起的,是老服务点(已搬迁,之前位于长发中心,记者注)工作人员的问题,与他们无关,与世纪佳缘本身服务质量也没有直接关系。

  至于CRM系统使用费及其匹配效果,侯女士表示,该费用是包含在合同总额中的,在合同中另写是为了让消费者了解CRM系统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另外收取费用。而系统的筛选匹配机制是否存在问题,侯女士没有多作解释,只说这是工作人员疏漏,与系统无关。

  当记者问及世纪佳缘是否会对相亲对象提供的个人条件进行审核时,侯女士说:“世纪佳缘会要求相亲对象提供银行流水、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至于是否做到严格比对和核查,侯女士没有作详细介绍。

  经记者沟通后,侯女士表示,愿意退还余女士服务费,扣除其中一次符合余女士要求的约见费用近4000元。双方现场签署了退款确认单,约定退还服务费19833元,但当时并未盖章。不料,当天晚上,侯女士告诉余女士,称总部不同意退款。

  专家观点

  质价不符涉嫌欺诈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拥军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其他服务行业一样,婚介服务收费标准是由机构自行制定的,但是,婚介机构必须明码标价,如果在收费中提供的服务与收费时的承诺不符,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就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涉嫌欺诈。

  龚拥军指出,合同是消费维权的关键。许多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往往不仔细看清合同内容,导致合法权益被侵害,维权无门。消费者在拿到合同后,应该通读合同,确认合同中不存在欺诈性文字,知悉自己的权益,再决定是否签署。由于很多婚介服务合同的约定都比较宽泛,服务标准难以量化,导致婚介公司和消费者经常各执一词。因此,消费者应当尽量将可以具体化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呈现。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需盖章签字后方可生效,附件也是如此。婚介合同中许多要求都添加在附件中,附件也应当要盖章或签字。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张钊炜 记者 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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